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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质检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实施安排,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质检系统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检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及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质检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指导性建议。
(三)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安排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指导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协调处理与系统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问题。
(五)负责与国务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委、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及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质检总局项目,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工作。
(五)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管理项目经费,实施项目经费的计划、使用、检查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项目一般采用计划申报和招标两种方法确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
第八条 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质检工作服务,以研究质检技术为核心,以质检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技术或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
(四)贯彻“技术创新”精神。坚持“以质检工作为中心,以市场导向”的技术开发方向。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申报项目经各单位科技委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填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应附科技成果或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
2.填报《200 年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
第十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应提交“科技查新报告”);
2.项目组长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3.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保证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的制定及下达
(一)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项目及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下达。
(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酌情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攻关项目或申请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国家科技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要求进行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国家质检总局项目论证结论分为“批准立项”、“不批准立项”和“需作复议”。对“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完善后的“计划任务书”重新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四)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皮肤计划内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一般按照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重点攻关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攻关项目及国家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半年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8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
(三)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定期分批检查、通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变更
(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承担单位或主要承担人等确需进行调整(或撤消),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质检总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消(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
(4)结题报告。
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审批程序同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局提供部分补助或全部经费的项目;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拨付部分补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章 鉴定、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项目及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鉴定或验收,批准成果等级,成果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具体规定参见《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承担国家质检总局科研、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国家质检
总局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并按全额收回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一)遵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对国民经济和质检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并具备一定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择优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
计 划 任 务 书
计划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专 业 类 别:
承 担 单 位:(盖章)
起 止 时 间:
项目负责人:(签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计划任务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三、计划任务书中计划编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表”填写说明:
1、科研业务费:外单位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费,本项目的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科技成果查新、验收(鉴定)费、申报专利费。
2、实验材料费:试验用动植物、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指给付外单位协作者的验证协作经费。
5、其他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 ===================== 附件2
计划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计 划 任 务 书
项 目 名 称:
承 担 单 位:(盖章)
起 止 时 间:
项目负责人:(签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计划任务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三、计划任务书中计划编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