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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设立法律依据及流程分析(厦门地区)
分类:工作记忆
2010.9.26 14:00 作者: | 评论:0 | 阅读:49
拍卖行设立法律依据及流程分析(厦门地区)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
2、设立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须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根据福建省经贸委关于拍卖行业“十一五”规划,至2010年厦门市拍卖公司总数量控制在32家)
3、设立流程
(1)向厦门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
(2)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报送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初审;
(3)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向厦门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等;
(5)向厦门市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4、风险因素
根据福建省经贸易委2006年发布的《福建省拍卖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显示,“十一五”期间(截至2010年)将就拍卖企业增量进行严格控制、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并确定2010年福建省拍卖企业总数量控制在212家,其中厦门市控制在32家。结合2010年4月福建省经贸委发布《关于2009年度拍卖企业核查情况的通报》显示,2009年度福建省共有拍卖企业158家,其中厦门有拍卖企业26家。结合上述材料,预估厦门市2010年可获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数量为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