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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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在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无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权利;

(四)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具有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一年以上,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年半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二副、二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三)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水平(由海事局组织专家考核);

(四)具有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两年以上,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年以上,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甲类大副、大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个月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艘次;

(五)熟练掌握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二)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三)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一)理论考试

1.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专项培训;和

(三)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l: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大纲范围法律、规定、规范部分:

第一条 公共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港口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和相关技术规则

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SMCode)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95)

五《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

六《1966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69)

七《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

八《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1L0147)

九《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规则》(1BCCode)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规则》(1GCCode)

十一《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Code)

十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十三《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TokyoMOUPSCManual)

十四国际海事组织19届大会第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及其修正案

十五国际海事组织其它有关决议、规则等

第三条 国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四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四条 中国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非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1996)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

二《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船长5—10米内河钢船舶检验规定》(1997)

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基础部分:

第一条 船舶工程

第二条 船舶驾驶方面,包括船舶操纵、货物系固等。

第三条 船舶轮机、船舶电气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专业英语部分:有关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轮机、海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英语。附件2: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学要求:

第一条 针对学员的情况,讲解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二条 完成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项目、标准;

第三条 教学应理论联系实际,讲解检查重点和经验;

第四条 足够的实习,以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教师应与学员进行业务交流;

第六条 教师应布置学员一定量的作业;

第七条 教学结束后,学员要对教师做出“教学情况评估”。

附件3: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基本资料

二检查的项目及状况

三查出的缺陷及处理意见

四检查结论及其他检查过程中需记录的情况

附件4: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一)检查船舶艘次,禁止船舶离港艘次

(二)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情况

(三)个人年度船舶安检业务工作总结

附件5: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表(略备注:1.被推荐人工作经历包括安检简历、学习和培训情况,可另附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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