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港口国船舶安全检查动态_港口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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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港口国船舶安全检查动态

2014-07-30 中国船检

东京备忘录(Tokyo MOU)2013 年11月发布通告,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与巴黎备忘录(Paris MOU)联合开展关于STCW公约休息时间安排的集中大检查(CIC)。届时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将结合PSC检查,重点检查船员对STCW的履约情况,核查值班人员在休息时间方面是否满足公约要求。一旦发现缺陷,PSCO将要求船长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甚至会滞留船舶直至缺陷纠正。

为帮助船员了解STCW公约关于船员休息时间的规定,做好船舶《工作/休息记录》的填写,降低船舶可能的滞留风险,我们对船员值班及休息方面的规定和相关检查要求提示如下(最新版本,以此为准)。

一、STCW公约休息时间的规定

1.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①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②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2.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3.在紧急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遵守(in the case of anemergency or in otheroverriding operational conditions)上述1、2条规定。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船旗国、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

【解释】据AMSA解释,STCW公约要求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是指任何24小时之内,休息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同时,该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两段,两个最长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超过14小时,其中一段休息时间至少为6小时。

例如,三副(3/M)海上通常值班时间为0800-1200;2000-2400。为了进行救生消防设备维修保养,通常三副会在下午的某一个时间段,例如1400-1600,继续工作。对于这种安排,第一个最长时间段0000-0800(8小时)的休息时间满足了最低6小时的要求。第二个最长时间段1600-2000(4小时)与第一最长时间段间隔相隔8小时,少于最长14小时的规定。两个最长时间段总计12小时,满足了最低10小时的规定。所以,这种安排是可以的,也是符合船上实际工作安排的。

4.《值班安排表》应该使用工作语言和英文,采用标准格式,并张贴可见位置。通常张贴在餐厅、驾驶台、机舱集控室、甲板和轮机办公室等公共处所。各个处所的张贴内容应一致。

MLC2006 公约对船员(包括值班和非值班)的工作或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

(1)最长工作时间:(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者

(2)最短休息时间:(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解释】经向AMSA确认,本次CIC仅限于与STCW有关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检查,诸如大厨等与MLC有关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情况不在本次CIC检查范畴之内。但是,仍然会接受MLC的常规PSC检查。

二、休息记录的检查方法

1.一般通过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以及船舶的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簿等,对照上述记录簿中某个关键操作的起止节点时间,核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中相应的时间段,验证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的准确性。

2.检查船员《工作/休息记录》,判断船员的休息时间是否满足STCW公约中休息时间的规定。

3.抽查询问船员,验证其参与实际工作的真实性。(多数船舶的《值班/休息记录》由甲板部和轮机部指定专人汇集,月底由责任船员集中签字。对此,签字船员要核实并了解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方法,见本文

四、1的描述。

三、《工作/休息记录》填写的常见问题

1.记录表的工作时间起止节点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主要表现在一些船舶的《船员工作/休息记录》完全是按照

一、4中《值班安排表》的时间段填写,没有考虑到船舶营运和操作的实际情况,而据实填写《工作/休息记录》。例如:船舶在夜间进行加装燃油,但记录表上却显示责任轮机员在休息。

2.三副值班期间进行消防救生设备周检、月检;又如:二副更改海图、大副甲板日常管理等产生的额外工作记录在值班时间段内。

3.三副进行的消防救生设备的周检、月检与航海日志记载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4.未记载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期间船员应有的实际工作时间。

5.船员为了硬性满足STCW公约,不顾实际情况,每天将休息时间记录为10小时,工作时间记录为14小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6.远洋航行船长、轮机长通常不参与值班,但对于船长签署夜航命令簿、轮机长就寝前去机舱进行的例行检查未作为工作时间进行记载。

7.船员不知悉自己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实际工作。甚至出现,船员陈述的工作与《工作/休息记录》中记载的工作内容不一致。

四、《工作/休息记录》的填写建议

1.船员每日完成当天的工作后及时记载《工作/休息记录》,不提倡船员在月底突击记录《工作/休息时间记录》。

2.船长应合理安排船员的加班和补休,确保休息时间满足STCW公约。

3.在特殊工作情况下,如船舶移泊、装卸作业、PSC检查、加装燃油、安全工作会议等,出现船员的休息时间不能满足STCW公约的情况,船长可以对船员的工作、休息做出调整,在事情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安排船员进行休息,以满足STCW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

特别说明:船员值班休息记录涉及到船员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认真对待。本提示仅仅是我们整理的一些典型的案例,未尽事宜需要船员据实合理填写。

CCS澳大利亚办事处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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