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运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_能源管理系统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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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实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水上交通管控的公告(中华人民供各国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

为了保障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顺利进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实现“平安亚运”的总体咪表,打造水上平安赛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亚运会期间在相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1.1 管控时间

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12月20日止。

1.2 管控水域及要求

1.2.1 一级交通管制区

I区: 广州市东河道华南大桥以西(23°06′37″N, 113°20′46″E)、南河道鹤洞大桥以北(23°04′56″N, 113°14′54″E)、花地河涌口(23°06′28″N, 113°13′40″E)与旧广州南站码头以南(23°06′42″N, 113°13′42″E)之间水域。

管控要求:

(1)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港口出发,预计途经或驶抵本区域的船舶,在上一港海事机构办理出港签证时应提交“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信息报告表”(附表1)和“2010广州亚运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附表2)。

(2)2010年11月10日0800时至12月20日0800时,禁止各类危险品运输船舶、未安装AIS系统的船舶进入,情况特殊的船舶经海事部门核准后方可航行,其他船舶应安全有序通过,不得停泊、作业。

(3)2010年11月11日0800时至11月13日0800时,对该水域实施全封航,禁止与亚运赛事和活动无关船舶进入。

Ⅱ区: 广州市增江河雁塔桥下游1000米(23°16′29″N, 113°49′14″E)至鹤州上游(23°15′22″N, 113°49′39″E)之间水域。

管控要求:

2010年11月18日至11月20日,对该水域实施全封航,禁止与亚运赛事无关船舶进入。

Ⅲ区: 广州市流溪河竹料大桥(23°22′09″N, 113°20′31″E)至人和高增桥(23°20′23″N, 113°17′57″E)之间水域。

管控要求:

2010年11月13日至26日,对该水域实施全封航,禁止与亚运赛事无关船舶进入。

Ⅳ区: 汕尾事故遮浪角南水域,即以下六点连线区域

(1)22°44′12″N, 115°32′00″E

(2)22°42′34″N, 115°37′12″E

(3)22°36′18″N, 115°38′12″E

(4)22°34′48″N, 115°30′00″E

(5)22°37′30″N, 115°28′27″E

管控要求:

2010年11月13日至23日,对该水域实施全封航,禁止与亚运赛事无关船舶进入。

1.2.2 二级交通管制区

广州市广州港76#灯浮至鹤洞大桥(含铁桩水道、新造水道、海心沙水道、沥窖水道、南河道)之间水域,黄埔造船厂与广州渔轮厂连线至汾水头(含新洲水道、官山水道、小洲水道)之间水域,浮莲岗水道海鸥大桥至八塘尾过江电缆之间水域。

管控要求:

(1)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港口出发,预计驶抵本区域的船舶,在上一港海事机构办理出港签证时提交“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信息报告表”。

(2)2010年11月10日0800时至12月20日0800时,禁止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的船舶进入。

(3)2010年11月12日0800时至11月13日0800时,对该水域实施封航,禁止与亚运赛事无关船舶航行、作业,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可系岸停泊。

1.2.3 三级交通管制区

(1)广州港除上述一级和二级管制区以外的其他水域。

管控要求:

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对计划航经一级,二级交通管制区的船舶进行抽查。

(2)佛山和东莞管控区域为亚运比赛场周边水域。

管控要求:

比赛时管控为主,佛山和东莞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管制区域和管控方案,经核准后发布实施。

1.3 船舶管控措施

1.3.1 亚运会期间船舶动态报告

(1)进入广州港船舶计划动态报告

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进出广州港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从上一港到广州港水域不足24小时的,应在离开上一港前)讲计划动态报告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2)进入佛山、汕尾和东莞赛区附近水域的船舶,由佛山、汕尾和东莞海事局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

定报告制度,经核准后发布实施。

(3)亚运会专用船舶航行计划应提前24小时书面向当地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航

行。

(4)遭遇突发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所有船舶应听从海事部门指挥。

1.3.2 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管理

途经货驶抵以及交通管制区、驶抵二级交通管制区的船舶(亚运专用船除外)需按规定接受亚运船舶

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颁布。

1.3.3 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管理

广州亚运专用船和广州港港作船由广州海事局根据备案要求实施管理。具体船舶备案实施方案另行颁

布。

1.3.4 航运公司对其所属和代管船舶的管理

相关航运公司应按要求督促所属和代管船舶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船舶、船员遵守广州亚运会期间管控要求得自觉性。

(2)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证船舶适航能力,提高船员安全航行技能,防止船舶带病航行,消除

不安全因素。

(3)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ISM,NSM等强制性管理规定的要求,几时掌握船舶安全

状况和航行的作业动态。

(4)航运公司应结合亚运船舶管控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新制定或修订公司内部船舶管理规

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海事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5 相关海事机构可跟根据本公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发布相应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广东海事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2.亚运会船舶签证/查验管理

2.1实施时间: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

2.2适用对象:所有国内航行船舶

2.3具体要求

2.3.1船舶签证

2.3.1.1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开出途经或驶抵一级交通管制区、驶抵二级管制区水域的中国籍船舶在始发港签证时须额外提交以下材料:(1)经“2010亚运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2)《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信息报告表》;(3)若途经或驶抵一级交通管制区的,还应提交《2010广州亚运会期间船员信息报告表》。

2.3.1.2经广州海事局核准的亚运会期间在一级管制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参与亚运水上管控和应急反应为亚运服务的船舶(以下简称“亚运专用船”,海事、公安、军用船舶除外)签证时需提交有效的《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

2.3.1.3亚运会期间在广州港水域(一级、二级和三级管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港作船(海事、公安、军用船舶除外)签证时需提交有效的《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

2.3.2航行港澳船舶签证、查验管理

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开出的航行港澳船舶,若从港澳港口返回后途经或驶抵一级交通管制区或驶抵二级交通管制区水域的,在始发港签证、查验时须额外提交一小材料:(1)经“2010亚运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2)《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信息报告表》

3.亚运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3.1实施时间: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

3.2适用对象:途经或驶抵一级交通管制区,驶抵二级交通管制区的船舶。

3.3受理机构: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地区当地海事机关

3.4具体要求:

3.4.1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港口出发未接受专项检查的船舶须主动向始发港所在地海事机关申请专项安全检查;从其他港口使出未接受专项检查的船舶须主动向广州海事局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3.4.2通过专项检查的船舶,在其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右上角注明“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字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0日止。

3.4.3已经通过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一个月内不再进行亚运会船舶专项检查。

3.4.4亚运会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造成紧迫局面、人员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3.4.5专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所有缺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及格。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对外国籍船舶开张PSC检查),缺陷纠正要求按照现行工作模式进行。

4.亚运会船舶备案管理

4.1受理时间:2010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

4.2实施时间: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

4.3适用对象:“亚运专用船”和仅在广州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港作船。

4.4受理机构:广州海事局。

4.5具体要求:

4.5.1船舶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申请书》(见附表3);(2)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4)船员名单及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5)亚运会期间船舶安全及防污染承诺书;(6)经“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前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7)备案机关要求得其他材料。

4.5.2船舶备案前安全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主要检查证书和有关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有涂改。伪造现象。(2)船员证书和值班。主要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船舶最低配员证书配备合格的船员,人证是否相符。(3)救生、消防、通信、航行、防污染及舵机等设备。主要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航行、防污染、应急操舵设备以及相关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配备了广州港相关海图;AIS、GMDSS等设备预置信息是否正确。(4)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情况。(入适用)

(5)船员实际操作能力。核查船员操作救生、消防、通信、航行、防污染设备以及应急操舵装置的能力。(6)相关人员熟悉2010广州亚运会期间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7)海事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4.5.3经检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船舶,颁发《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见附表4),其中:绿色《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适用于“亚运专用船”,蓝色《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适用于港作船舶。

4.5.4备案期内若船舶发生以下情形,将收回《2010广州亚运会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备案:(1)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2)船舶证书失效或船员证书失效;(3)船舶被滞留;(4)主要航行设备发生变动的;(5)船舶用途发生变化的;(6)海事主管机关认为备案失效的其他情形。

4.5.5 2010年亚运会期间未申请和办理备案的亚运专用船和港作船取消办理定期签证资格。

4.5.6 备案期间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不受备案证明书有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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