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中心卫生院病事假有关规定_员工病事假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12: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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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岔路中心卫生院各类假期的规定

各服务站、科室:

根据浙人薪〔1994〕67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病事假等有关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类假期的请假规定

二、各类假期的休假天数规定

三、各类假期期间薪酬发放规定

1、病假薪金发放:

(1)病假期间,按日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月考勤奖。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发给。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80%计发。

(5)临时聘用职工病假一个月内(包括一个月),按日扣取总薪酬的40%;病假超过一个月不到二个月的,按日扣取总薪酬的60%;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病假超过劳动部门规定医疗间的,自动解除聘约。

2、事假

(1)事假1天内,扣发当月考勤奖。

(2)事假3天内(包括3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

(3)事假4-7天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0%。

(4)事假8-14天内,全额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事假15天(包括15天)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70%计发。

(6)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60%计发。

(7)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8)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9)临时聘用职工事假按日全额扣取总薪酬,事假超过一个月的,自动解除聘约。

3、产假、哺乳假

(1)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额发给固定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8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为三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婚丧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婚丧假条件的职工,在婚丧假内,固定工资全额发给,当月考勤奖全额扣发,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扣发。

5、探亲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内,固定工资全额发给,当月考勤奖全额扣发,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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