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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用海预审工作资料
1、办理条件:
①到发改部门取得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者到地方政府取得支持性函件;
②到规划部门取得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意见函
③到港口部门取得岸线使用批文或预审项目(码头项目)
2、用海预审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用海预审请示;
②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
③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④海域使用勘测定界报告书:须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采用84经纬度坐标系; ⑤图件:海域使用勘测定界图、位置示意图、项目用海现状图;
⑥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理机关需核对原件)等;
⑦项目简介;
⑧涉及岸线前置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1、用海预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2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项目建设的意义、投资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项目生成文件,包括:立项文件(或发改部门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协议书(或合同)等,各1份
3、规划部门的规划符合性文件1份
4、项目涉及专项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1份,如: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使用文件等
5、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书面意见1份
6、县级海洋部门的预审意见1份
7、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各1份
3、审批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批复(国家核准项目最终国家海洋局复函批准)
4、建设项目需要填海造地的,必须取得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程序如下: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请海域坐标图);
3、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4、其他材料。
注: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5、项目用海预申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请海域坐标图);
3、其他材料。
6、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