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_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10: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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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交底告知书

项目编号:徐开建安[ ]第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签定日期

安全监督交底告知说明:

1、建设单位领取《告知书》后,应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仔细阅读。

2、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告知书所述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备审。

3、各方责任主体如有好的建设性意见,亦可提供备用。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致:

(工程名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三份资料向安全监督站报监:、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一);

1.共18项要求。按照顺序,标明页码。

2.其中:第9、10、11三项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

3.第12、13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第7项由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其他各项由施工单位提供。、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二、三)

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 ”㈠或㈡[表㈡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概况资料]1-8项资料,由总包单位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签述意见按照注1、2要求整理,按照顺序、标明页码装订成册。

2.表内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人员。3.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第九项是一样的。4.表㈠第7项由建设单位提供。

5.表㈡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是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相互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此项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四)1.此资料1-6项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第7项由安监站到现场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填写。

2.安全监督登记证办理表复查意见由安监站对资料审查填写复查意见。3.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单应填清日期,应加盖施工单位章。

注: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㈡[如无分包项目,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即可];

2.以上三类资料各自装订成册,同时报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单位如有特殊需求,安全监督站可以给予现场服务,对上述相关要求有不明确的,请与安全监督站联系。

咨询电话:87730186。联系人:颛孙惠琴(资料),许运桥(现场)

二、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监督站对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等进行监督抽查。

1、开工前安全条件复查:按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设置临时用电、消防、临时设施、围档、施工道路,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等,并按照《徐州市防护产品标准化图集》在工程明显位置处设置五牌二图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资料:本项目由项目部建立一套安全管理资料,资料使用现行版本(我站提供电子版);

3、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该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行告知制度,安装之前须报安全监督站备案,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办理使用登记证,拆除时也要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4、脚手架工程监督:初次搭设时须报安全监督站核验见证(安全管理资料: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表、脚手架工程验收单);分包的,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搭设,人员持证;

5、对该工程的巡查、抽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节日性检查;(1)、预防高处坠落的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用品配置、使用等防护;(2)、预防坍塌的支护、支撑方案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防护;(3)、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帽配置、使用,防护棚搭设等防护;(4)、预防触电的外电防护,现场内用电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等;

(5)、预防机械伤害的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等防护;(6)、预防机具伤害的平刨、圆盘电锯、手动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防护;

(7)、预防其他事故的防护。

6、对于不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将依据建设部规定给予不良行为纪录;

7、积极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工地要推行定型化防护产品,可参照图集自行开发制作,但配电箱要按照图集订购标准产品;

8、积极创办民工学校,民工学校的教学场地、制度、管理网络、学员守则、教学计划、教材均要齐全符合要求;

9、认真执行有关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设施和技术,如:QTG20、QTG25、QTG30塔机、简易井字架等起重设备,石板闸刀、HK1、HK2、HK2P、HK8型闸刀、瓷插式熔断器等电气产品,钢管悬挑脚手架、滑槽等;

10、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备案的专职安全员应到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到位情况;

11、实行工程竣工报告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J375-2004)等标准、规范;江苏省现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筑工程各主体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四)安全监督站提出的整改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安全管理资料:5-7)及时回复安全监督站;

(五)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站,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程序施行。

(六)工程参建单位对呈报给安全监督站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1.施工单位:(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证》;(2)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进行使用管理;(7)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8)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1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2.监理单位:(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J375-2004)等标准要求;(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站报告。

3.建设单位:(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其他有关单位。(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监督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站申请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4)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并形成审查意见,和《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一起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3.安全监督站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合格并经站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二)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程序(现场查看、调阅有关管理资料、询问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1.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检查内容主要有:(1)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4)现场文明施工;(5)各项安全防护;(6)临时设施、消防、施工用电。在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站持《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表》(附件六)申请安全报监。安全监督站在接到申请报监后,统一安排时间进入现场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书》,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等三份资料一起交站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现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安全监督站复查。

2.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主要检查:(1)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3)安全管理资料;(4)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与送审材料是否相符的情况;(5)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6)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3.安全监督人员检查完毕,作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书面通报有关单位。4.安全监督站除在主要施工节点实施监督抽查外,还对其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体防护和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5.接到群众投诉或监理单位报告等提供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线索,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一)安全隐患。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责任主体行为。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安全监督站备案(法定假日顺延),安全监督站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四)安全监督站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五)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站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责任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 四 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安全监督站存一份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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