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辽宁海事局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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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在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在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人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辽宁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含营口海事局,下同)负责对所辖水域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特殊天气主要是指大风、浓雾、冰冻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和海况。特殊天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风力超过船舶安全适航风级或交通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以及涌浪超过港口安全生产作业标准的;

(二)因雾、霾、雨雪、沙尘暴等原因造成能见度不良,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

(三)冰况严重影响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的。

第五条特殊天气信息通常以气象部门播发的预报为准,但能见度不良情况及冰情应以实地实测为准。

第六条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海事管理机构认为船舶危及或可能危及海上交通或港口安全时,有权采取禁止船舶进、出港或令其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措施。

第七条客船、滚装客船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

(二)符合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开航风级规定;

(三)风级按照船舶预定开航前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最近一次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第八条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客船、滚装客船安全开航限制条件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船舶出港签证手续。港口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一般不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抢险救生及有其它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未核定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的其它船舶,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认为有可能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时,建议船舶及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认为已经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时,禁止船舶离港,暂停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第十条接到特殊天气信息后,各有关船舶、港航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必要时码头停靠船舶应提前采取离泊等有效措施,确保港口、船舶的安全。

第十一条锚泊船要合理选择锚地、锚位,与相邻锚泊船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加强值班,保持VHF不间断守听,主机要处于备车状态,随时防止走锚发生。

第十二条船舶尤其是滚装客船在航行中突然遭遇大风浪等恶劣气象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驾驶,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当预报有台风或其它灾害性天气侵袭或影响本辖区时,各有关单位和在港船舶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港口防台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措施。第十四条船舶在雾中或其它能见度不良条件下航行,应严格遵守雾航规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认真了望,谨慎驾驶;

(二)船长亲自在驾驶台指挥,派水手到船头了望,按规定鸣放雾号;

(三)驾驶台向机舱通报雾情并保持密切联系,备车并以安全航速行驶;

(四)开启雷达,充分利用雷达助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五)VHF保持常开状态,随时与附近船舶或VTS中心联系,以协调避让行动。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辖区港口水域内应根据不同能见度情况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小于1海里、大于500米时,对通航密集的航道实行单向限速航行(具体限速要求由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通航环境确定),液货船禁止航行;

(二)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100米时,在VTS监控范围内,客班轮和集装箱班轮可实行单向限速航行,其它区域和船舶禁止航行;

(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封闭所有航道,暂停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抢险救生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冰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船舶进出港安全时,相关船舶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冰情实况,确定冰情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程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可要求港口经营单位采取破冰措施。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冰情影响到船舶进出港安全时,应对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明确航行要求。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冬季冰冻影响需封港的港口,应提前发布封港期通告。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及解除交通管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外发布交通管制及解除交通管制的通告或警告。

第二十条设有VTS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VTS设备的作用,依据VTS相关规定和管理指南进行交通组织,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内河和水库等通航水域在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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