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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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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22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取消审批,实施备案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部指出,取消中资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在于简政放权加强监管。
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取消了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处罚规定,取消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以及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但对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继续实施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