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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程的审计监督重点
近年来,我过高速公路处于高速发展期。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巨大,且从目前在建已经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看,绝大多数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是国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为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审计重点。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征地拆迁工程由于支出较大(当然没有路基、路面、桥梁等建安工程大)、涉及利益主体多、资金链长、支付分散、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等原因,同样是审计监督的重点。
站在建设单位的角度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支出、拆迁支出以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规费。从我省来看,征地工作由国土部门完成,拆迁工作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或是市(州、地)、县(区)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完成。当被拆迁对象是中央或省属企业时,比如电力拆迁、通信电缆拆迁,一般由建设单位自己完成。从审计角度看,与征地拆迁相关行政规费和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完成的拆迁支出不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关注的重点应是征地支出和各指挥部完成的拆迁支出。
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一是征地拆迁程序环节。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国家对征地拆迁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基础。在征地拆迁程序中,首先是关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的批复。取得合法的土地批复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合法性基础,应予以充分关注。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有些项目在尚未获得正是用地批复的情况下就打着
“重点项目”、“赶工期”等旗号开始征用土地,在有的项目中存在越权审批问题;其次是关注公告程序。通过公告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审计时要注意公告内容和相关批复内容是否相符,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第三是登记程序。依据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程序可以防止大批量的“种房”现象的发生,有效控制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
二是关注一些总体性的数据。通过对总体数据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一般总体性的数据有:批复征地面积、实际征地面积、概算中的占地面积与拆迁数量、概算中的征地拆迁金额、耕地面积、青苗补偿面积等。这些总体数据存在内在的关系,例如实际征地面积不应与略大于批复征地面积(一般在5%以内,原因是批复的征地面积按投影计算,另外存在因一宗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后,剩下部分无使用价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剩余无利用价值的土地实行“只补不征”),如果大得太多就要分析原因,有可能存在搭车征地问题或地方政府利用其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搞土地储备;又如:青苗补偿面积不应大于实际征用耕地面积。
三是关注结算价格与补偿标准。结算价格是只建设单位与征地部门、各地拆迁部门的结算价格;补偿标准是征地部门、各地拆迁部门补偿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单价。项目建设单位与征地拆迁部门的结算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各地按各种标准支付征地拆迁费后
按实报销;另一种方式是分别于国土部门和各市、州、地签订拆迁合同,合同中固定单价,然后按征地与拆迁数量结算。第一种方式对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很不利,且很容易造成“搭车征地”问题,很少采用,多采用第二种方式。征地拆迁部门一般按照各地政府确定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在审计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把握 “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注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审计。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降低补偿标准现象;审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否因征地而降低,对于依照现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看有无其他保障措施;审查同地同价和具有可比性的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是否一致。由于各地征地土地结构及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而建设单位与国土部门、各地征地指挥部签订的合同是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这可能造成结算价格与实际补偿总价格之间有差异,审计时如果这个差异太大要充分关注。如果差异太大,可能原合同规定的结算单价不合符实际情况。
四是关注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方式及协议拆迁情况。审计是常常是事后审计,因此在审计时原有地貌及被拆迁物已经消失,因此如何确认拆迁数量及其重要,关注有无随意增加面积情况,相关权利人签字是否完整,有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要拆迁沿线部分工况企业,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中可能没有涉及这类补
偿,这种情况一般采取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作为审计,要关注确定的价格依据是否充分,应当评估的资产是否进行了评估。
五是关注补偿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资金链较长,在最长的时候要经过“项目建设单位—省国土厅—市国土局—县国土局—乡镇—村委会—被征地人”6个环节,因此尤其要关注其安全。在审计时,要注意各级主管部门是否有收取管理费的名义截留资金,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情况,资金是否能及时支付给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有关村民组是否违背村民的意愿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其他事项,是否强行使用村民应获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冲抵村民其他欠款。
六是关注临时用地的征地情况。在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了永久性征地外,还需要一些临时用地,用于施工料场、施工单位临时住房等。临时用地与永久性征地有着本质的不同,永久性征地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征用,而临时征地折是租用土地的使用权,在项目完工后土地使用权将交回原土地承包人。在审计临时用地时要首先要关注临时用地的价格,该价格在正常情况一定是低于永久性征地的,地方政府是以永久性土地价格支付后,将临时用地当成土地储备;其次是是关注项目完工后是否复垦后交回原土地承包人;再次是要区分哪些临时用地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是否在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足额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