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大渡口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学幼儿园陕西省”。
大渡口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国家十部委第23号令)、《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公交管„2006‟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杜绝师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大渡口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工作如下:
1、各中小学、幼儿园凡需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必须报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批准备案。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要有“校车专用通行证”,凡没有“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
2、核发“校车专用通行证”工作由交警十支队和区教委共同负责实施。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申领校车通行证审核表》报送区教委。区教委会同交警十支队对申报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按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属于租用借用的,还应审核其租用借用合同或证明)。符合要求后发“校车专用通行证”,此证有效期为核发当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
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是7座(含)以上且车况良好的载客汽车,严禁租用借用私人车辆作为校车。
二、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拼装车、达 1
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4、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自备车或长期租用借用非专业客运公司的客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
5、接送学生的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坐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和卫生救护等器材,车辆保持整洁。所有校车必须有跟车值班老师随车护送,保障学生在行驶途中车内的安全,并作好接送日志记录。
6、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员,应当报告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行车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到12分,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校车驾驶人在一年内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一次的以及酒后驾车,则取消其驾驶校车的资格。
7、交警十支队负责检验校车及驾驶人证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检验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校车和驾驶人不属本地管辖的,交警十支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查询系统或向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函,核查车辆和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8、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
9、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开展各类校外活动需临时或短期租用借用校车,必须是核发有“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临时租用借用校车前,学校、幼儿园应向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才能租借使用。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应进行登记备案。
10、“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背面填写完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名称、签发人、有效日期、发证日期、驾驶人姓名(不超过三人)等内容后,由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在发证机关一栏加盖行政公章。“校车专用通行证”应放臵或粘贴到车辆挡风玻璃右边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地方;“校车专用通行证”破旧污损的,应到办证机关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统一于次年2月底以前交旧证换新证,旧证由交警十支队收回后统一销毁。
11、凡办理了“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可以在公交车站、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临时停车上、下人,享受城市公交车辆的通行权利。正在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交通警察予以警告后放行;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可由执勤交通警察先行登记,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幼儿任务后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1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要详细备案,对校车驾驶人要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经常教育学生不乘坐未办理“校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或其他非法营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13、校车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每学期开学前交警十支队应组织车管民警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做好登记方可投入
使用。交警十支队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区教委和所属学校;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14、为了加强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管理,区教委要会同交警十支队组织对辖区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专人负责对校车的审查和对驾驶人的教育工作,逐台建立校车管理的台帐。
15、区教委和交警十支队定期负责开展针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区教委要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终考核,交警十支队要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教委、大渡口区交警支队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