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_滁州市建筑工程图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05: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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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市及外地进滁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造价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誉。

第五条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反对一切相互抵毁、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自觉遵守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用,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正当竞争,咨询收费下浮范围必须控制在收费标准的20%以内,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清单计价咨询项目收费下浮范围必须控制在收费标准的40%以内,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收费下浮范围必须控制在收费标准的20%以内,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

第八条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造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从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不以个人名义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造价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在自己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名、盖执业印章,并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六条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七条 爱岗敬业,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行业自律委员会由协会领导、秘书处负责人和

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和通过。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造价咨询单位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投诉调查取证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检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造价咨询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各签约单位在签定本公约后30日内,一次性交纳10000元履约保证金,由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专户管理,当签约单位因违约受到惩戒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金时,应于受到惩戒后的30日内一次性补足履约保证金。

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对举报人员奖励和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签约企业因合并、撤消或退出的,可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秩序,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凡违反本公约,应受到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第二十三条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书面警告;

2、通报批评(通过会刊、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

3、取消参加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4、没收履约保证金;

5、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6、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7、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被惩戒企业发送《违约惩戒通知书》,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应当自接到《违约惩戒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地进滁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1、安徽人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滁州东方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

3、滁州审信工程造价事务所

4、安徽佳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滁州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9、安徽东宏永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12、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3、天长市荣城工程造价事务所

14、定远县科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定远县中远会计师事务所

16、凤阳中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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