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_重庆市经济发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04: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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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加强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加工制造型、技术创新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区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市级行业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级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产品项目。重点资助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设计,以及市场增长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技术创新项目。重点资助行业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体验中心、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独立研发公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四)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

(五)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项目。

(六)市场开拓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购本地产品、生产资料和参加国内外展会,鼓励在重庆建立营销结算中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项目。

(七)上市企业重组扶持项目。重点支持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八)“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投资境外资源性项目、高科技项目,布局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以及实际对外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业主项目。

(九)新创办企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技术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

(十)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十一)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项目。

(十二)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十三)市级以上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四)其他鼓励类项目。

二、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切块安排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400万元中,按类别分,不低于65%(1560万元)用于工业项目,其余用于非工业项目;主要支持规模(限额)以下民营企业和未获得市级统筹资金的规模(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发展。对申报企业,按扶持方式所确定的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直到年度专项资金用完为止。

三、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

1.工业类

(1)技术改造、创新及“两化融合”

对当年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根据企业实际设备投入大小排序,按照“不超过实际设备投入的30%”以内予以支持,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市审补委统筹安排的5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除外)支持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根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大小排序,按照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20%予以配套支持,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租金补贴

对新入驻市级认定的都市工业园(楼宇),实行独立核算,工商注册和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电子信息类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投产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年度租金的30%,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其中,规模以下企业不超过30万元)。

2.非工业类

(1)商贸流通业项目改造和建设

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30%予以支持,单户批发零售及住宿企业不超过40万元、餐饮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主要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当年入库税金及两项指标增幅进行综合评定。

(2)商贸流通业租金补贴

对新开办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或营业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经营满一年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所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单户限上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限下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其他非工业类民营企业

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其他非工业类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参照商贸流通类标准执行。

(二)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1.对象范围。工业总产值增幅和实际入库税金增幅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且规模以上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评定标准。对申报企业,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个序列,主要按工业总产值和当年入库税金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依次纳入补贴范围。

四、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3.申报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4.在当年度未获得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资料

1.投资补助项目。(1)正式书面申请文件;(2)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计划;(5)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租金发票(复印件);(6)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7)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入库税金证明;(8)有法人代表签名的项目真实性申明材料;(9)项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贷款贴息项目。(1)正式书面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4)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5)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6)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入库税金证明;(7)

有法人代表签名的项目真实性申明材料;(8)项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按照工业和非工业分类,规模(限额)以下民营企业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业类项目办公室和非工业类项目办公室申报;规模(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在第四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业类项目办公室和非工业类项目办公室申报。

(二)资格审查。项目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审批。初审通过后,项目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请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四)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后,由项目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江北区公众信息网”公示5天。

(五)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分别与区经信委、区商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六)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成立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补助项目评审、审批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工业和商业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外经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港城管委办、鱼复管委办、商圈办以及区工商联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工业类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由区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非工业类项目办公室设在区商委,由区商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办公室由区经信委、区商委安排专职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综合评定、全程跟踪等工作,区财政可安排适量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区级对口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跟踪检查。

(四)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七、其他

(一)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偷、漏税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本实施细则由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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