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_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03: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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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当前,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严竣。相当部分集中式供水供水设施不齐,检验设备不足,管理水平低,出厂水水质合格低,管网水和二次供水二次污染严重等,供水安全问题非常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特制订《广东省集中式供水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本指南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制定,拟从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防护、供水设备设施日常管理、检验措施等环节进行量化分级,把问题较多的供水单位作为监督重点,提高卫生监督效率,有效保障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一、目标

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提高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制及安全卫生意识,促进供水单位水质质量管理水平,提高饮用水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一)全程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食品卫生经营信誉度级别及监督频率。信誉度分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决定其信誉级别及监督频率。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供水单位的水源水防护、供水设备设施、日常管理、检验措施等环节进行量化评价,据此对供水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类别和频度。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卫生监督信誉等级将通过卫生许可证年审印花、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及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使公众能清楚自己饮用的自来水的卫生状态。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形成一个互相推动的新局面。

(四)卫生安全的原则。各环节的量化评价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与饮用水卫生安全密切相关,其它非卫生方面不在考虑之列。

三、工作步骤

实施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取得卫生许可的集中式供水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卫生等级分级,并确定次年卫生监督的频率。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卫生管理、布局、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水质检验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表2-1)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分别做出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卫生状况、供水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2-2)进行现场审查,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审查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对于企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规定,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进行处罚,同时要按照附表2-2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3、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

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得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2)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3)得分低于总分的60%者,评为差。

(二)卫生等级评定及监督频率

根据对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具体分级标准,详见表1),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不评级,按常规监督进行。卫生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1、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良好的,为低风险,评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

2、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一个良好,另一个一般的,为中风险,评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

3、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一般的,为高风险,评为C级,强化监督;

4、对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有关的要求,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经常性卫生监督为差的,评为D级,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并报当地政府,对其进行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表1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表

食品卫生 卫生许可 经常性卫生监督 风险性分级 监督类别 分级 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频率:次∕年)A 良好 良好 低度 简化(2)B 良好 一般 中度 常规(4)一般 良好

C 一般 一般 高度 强化(6)D 良好或一般 差 极高 不予年审 停业整顿

差--极高 不予许可

注:

1、得分为总分85% 以上者评为良好,60-85% 者评为一般,60% 以下者评为差。

2、经常性卫生监督频率不包括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卫生行政执法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次数。

四、日常管理

(一)供水单位在一个年审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无违反关键项目,违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如企业能在限期内整改并达到原审查结论的,可保持其等级:

1、一次经常性卫生监督达不到原审查结论;

2、受到一次卫生不良投诉经查属实;

3、生活饮用水末梢水余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等指标卫生监测结果不合格;

4、发生水源水污染事件,经查属局部偶然因素造成的个别现象;

(二)供水单位在一个年审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被降级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岗位卫生知识培训;未能在限期内改正,或相关人员培训不合格的,按量化评价结论予以定级处理;对供水单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1、两次经常性卫生监督达不到原审查结论或违反关键项目之一;

2、受到两次卫生不良投诉经查属实;

3、连续两次生活饮用水末梢水余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等指标卫生监测结果不合格;

4、拒不按卫生监督意见整改存在问题,造成水质污染事故。

(三)在一个年审周期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直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设施已明显改善、卫生许可条件已提高一个档次、无查实的不良投诉记录的企业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卫生等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和卫生许可后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要依据本指南要求,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发证。已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达不到发证要求的,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卫生许可证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从而确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信誉等级。卫生信誉度分级可根据经常性监督情况进行,在经常性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生产经营者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单位也可以向卫生部门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供水单位法律、法规意识。各市应配合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供水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使供水单位负责人能全面、系统地掌握供水法规、规范,熟悉方案的具体内容,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实施,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同时,上级卫生监督所加强对下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及方案的理解,使卫生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推动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应向社会广为宣传,使供水单位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供水单位良好卫生信誉度的工作经验,使企业能从自身管理入手,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地供水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中发挥基、其主导作用。及时公布供水单位和卫生状态,让社会进行监督,形成一个相推动的新局面。

(四)办好试点、分步实施。和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选择部分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稳妥推进。对企业的考评过程,应严格按评分标准,采取市区县初评,省组织复评方式进行。凡供水单位获得卫生信誉度良好的企业,由县(区)推荐,市卫生局初定,省卫生厅复核,发给卫生信誉A级匾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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