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法院:丁宪忠与李素兰离婚纠纷一案_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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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丁宪忠与李素兰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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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0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宪忠,男。

被告李素兰,女。

委托代理人尤向前,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丁宪忠与被告李素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宪忠、被告委托代理人尤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宪忠诉称,我与被告1988年3月登记结婚,无子女。结婚时夫妻感情较好,后被告对我的生活起居不关心,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家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素兰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9年1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原告因病住院,原、被告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请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宪忠的离婚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 葛伦富 人民陪审员 周桂荣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本件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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