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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责
任书
为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特签订(工程项目名称)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责任书》。
一、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二)对工程各阶段进行施工安全评价,切实反映施工安全达标情况。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发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责任
(一)严格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
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04﹞7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工程款及建筑工人劳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工人工资管理和支付办法。
(二)必须对劳务分包队伍及其合同进行审查,对施工班组进场的人数进行核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劳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和工程变更请求,提醒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提醒施工单位提交请款报告,保存相关(数据)材料。
(四)每月监督工人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上并在工资发放表上审核盖章。
(五)如出现工人工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必须准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纠纷内容提出初步判断意见,积极指导施工单位和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三、罚则
如因监管不严或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所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愿意接受区住建局将我公司清出此建筑市场的处罚。
监理单位: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 章)(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