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违章记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陕安监管发〔2011〕26号
日期:2011-3-15 14:28:46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增强烟花爆竹企业遵法守规意识,减少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从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政策,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该《办法》是加强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又一新举措,有利于维护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秩序,有利于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管行为,也有利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各市(区)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办法》内容,掌握重点,领会精神,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做到有具体要求、有配套措施、有专人负责。特别是蒲城、富平、凤翔县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量,抓好各项落实工作。二是确保各种信息数据上报渠道畅通。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做到统计及时,数据准确,真实有效。三是加大整改力度。企业要针对每次扣分的项目和整改指令的要求,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程序,公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是严格监管执法程序。要按照《办法》及相关行政执法、隐患排查规定,认真填写相关文书,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完整、准确。二是公正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擅自降低或提高记分标准、徇私舞弊。三是严格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
请将《办法》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查询方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内查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烟花爆竹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实施违规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烟花爆竹企业予以记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4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档。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4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房、库房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超过核定限药量的;
3.未经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工房、库房或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发生一次伤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的;
3.超出许可品种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
4.许可证期满或暂扣期间仍在违规生产经营的;
5.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6.未按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7.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
8.未按规定聘用残疾人、未满18周岁或65岁以上人员的;
9.应急救援组织不完善的;
10.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或不在良好状态的;
11.生产厂区、库区机动车辆无防火罩的;
12.采购无证企业原材料或烟花爆竹产品的;
13.未落实高温雷雨或严冬季节停止作业规定的;
14.经营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
15.生产厂区工房、库房无防静电、避雷设施的;
16.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资质证上岗的;
17.销售未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省外烟花爆竹产品及原材料的。
第八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工房、库房防爆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作业标准的;
4.生产厂区、库区私拉电线或线路排布不规范的;
5.生产厂区、库区违规住人的;
6.未配备专用危爆运输车辆的;
7.1.1级生产工房喷淋设施、防导静电设施或沉淀池不完善的;
8.厂区、库区种植含油树种或影响安全生产植物的;
9.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10.生产区逃生通道不畅的。
第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在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建立原材料、产品流向和出入库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地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工房、库房标识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制作或内容与其功能不相符的;
5.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区、库区人防、犬防、技防(视频监控报警)措施的;
6.生产区、库区门卫未认真履行职责,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生产厂区、库区的;
7.未定期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的;
8.工房、库房耐火等级不够的;
9.道路硬化不达标的;
10.更衣或洗浴设施不完善的;
11.带药生产工房内有铁质生产工具或工作台、架有铁钉外露的;
12.消防水池、水源或消防栓水压不足的;排水系统不顺畅的;
13.中转库、成品库内堆垛有超高或倒塌现象的;
14.业务资料无专用资料柜,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1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定期开展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16.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中转库、成品库防止小动物进入设施、通风设施或防潮设施不完善的;
2.生产区、库区内危险废弃杂物未及时清理的;
3.员工在厂区、库区接听手机电话的;
4.作业时工房内应急水桶无水的;
5.工房内药物粉尘未及时冲洗清理的;
6.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24分。一个记分年度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24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违规记分与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及责任追究同步分别执行,处罚及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记分的同时,责令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要重复记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记分,主要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记分时必须填写记分登记单、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卡(见附件),由企业在场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同时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个问题重复记分。
第十七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第一个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对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对违规记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的违规记分分值满12分的,当地安监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停产整顿;满24分的,由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被依法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违规记分的烟花爆竹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遵规守纪企业奖牌;
(2)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换发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免于安全现状评价;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可授予安全生产经营(批发)标准化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至2013年6月1日失效,期满后重新修定。
附件:
1、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单
2、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卡
3、市(区)县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汇总表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
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2011-07-04 10:23:13 来源: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新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评审资料;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审核: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安全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三)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予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指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活动。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陕西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保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杜绝误报、迟报、压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范围第三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结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第四条重大紧急险情包括:
(一)较大以上涉险事故1.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因突发状况致使从业人员处于危险状态);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险情);5.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烟火药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险情)。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压力管道分级5基本要求前言本标准对应于ISO15649:2001《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与ISO15649:2001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GB/T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材料;——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第6部分:安全防护。本部分为GB/T20801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SAC/TC262/SC3)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化学设计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夏德楷、应道宴、刘安生,高继轩、修长征、汪镇安,叶文邦、寿比南,王为国、黄正林、周家样、唐永进、张宝江、于浦义、刘金山。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1范围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1.2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的适用范围和管道分级等基本要求。1.1GB/T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1.3本部分所指工业金属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1.3.1本部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该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1.3.2本部分也适用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1.4本部分不适用范围如下:a)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