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香民事诉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民事诉状
原告:XXX(孩子姓名),男,2010年XX月XX日出生,住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理人:郭秋香(身份证号码:***645),女,汉族,34岁,系原告母亲
地址:住苏州市相城区;电话:***
被告:田华,男,汉族,30岁,系原告父亲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诉讼请求:
1、本人由郭秋香抚养;
2、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子关系,是被告田华(父亲)与郭秋香(母亲)的非
婚生子女。被告与郭秋香(母亲)于2008年相识之后同居,被告称自己未婚。
2010年XX月,被告自原告出生前的第四个月起,即与郭秋香(母亲)分手。
原告出生之前,被告与郭秋香就订有书面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郭秋香抚
养,现原告由其母亲郭秋香抚养,请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原告自出生之日起至今,尚未与被告见面,被告也未负担原告出生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未尽任何父亲的义务,所有的费用均由郭秋香(母亲)支付。另外,由于原告母亲在与被告同居期间,被告通过各种方法多次向郭秋香借款,累计达
15万元之多,导致郭秋香经济拮据,母子二人生活十分艰难,一直靠朋友资助,现借住于郭秋香朋友家。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望贵院秉公裁
判,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2月7日
费用计算:2009年苏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