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2、54条_河南省建筑工程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01: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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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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