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有良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_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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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有良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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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行初字第186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姚有良,男。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18号。

原告姚有良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不作为,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有良的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有良负担。

审判长荆战武

审判员高青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会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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