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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有良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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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行初字第186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姚有良,男。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18号。
原告姚有良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不作为,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有良的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有良负担。
审判长荆战武
审判员高青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会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