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怎样审查施工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查施工单位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怎样审查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对于不论是哪一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均需要作出认真、严格的审查。审查合同的目的是在于防范风险,防范争议的发生,尽量使合同的约定明确,表述没有歧义,避免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不同的理解。
审查施工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工程款的约定
涉及到工程款的部分,也是合同中核心的部分,但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只注意数字是否正确,支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基本的内容,其实不然,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合同,需要作出不同的约定。例如:是一次支付预付款?还是按季度按月按比例支付?还是按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先期一次性支付预付款的,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该部分费用占工程总价比例较低,则后期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将面临自行垫资的风险,如在前期又未对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进行过有效地调查,建设单位一旦丧失或是缺乏支付能力,那么该部分垫出去的工程款,将没有任何能够收回的保障。按季度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往往会对工程款的专款专用作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动,但对整个工程的推进、完成确有积极的作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一般需要工程所涉的几方主体,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后,建设单位才予以付款,并且,该种方式的问题还在于,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不可避免的变更、签证
等等,但作出的变更并不在当初已经拟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范围内,就是说,一旦发生变更,因变更可能导致原来的施工进度缓慢,而建设单位是按照原来的进度计划作出支付,这样就势必影响了施工单位权益。因此,在采取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时,施工单位可以适当注意在关于变更、签证的约定中,提出本月变更本月支付的问题,这样一来,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
对于工程的变更,变更所涉及的款项、费用如何支付,也是工程款支付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在工程完工后一次全部支付还是当月变更当月支付,施工单位都应当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约定。
关于工程款的约定,大多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但采用哪种方式或是怎样去约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是建设施工企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首要问题。
二、对合同主体、造价结算、垫资条款的审查
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审查自己是否符合本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进行本次建设施工工程的条件,例如:房地产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其次,还要注意所承包的项目是否是经批准的合法项目,如尚未取得相关的批文,则所签订的合同都将因项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无效。再次,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发包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从而杜绝“干白活”的情况发生。
对工程造价的审查,施工单位则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
素,防止建设单位提出的“不作调整,一次包死”的固定总价条款,合同中还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及签证、变更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垫资问题合同,施工单位则应当充分考虑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三、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缺失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将自动直接成为双方的一致约定,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填写“专用条款”时,避免使用带有不确定性的词汇,例如:可能,暂时等等不能明确期限或状况的词语。
其次,需要注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师的权限范围,通常可以规定为:除……….之外的权限。施工单位在明悉了工程师权限后,在此后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才能找到正确的签证途径,防止他人随意签字,给双方当事人都造成损失。
再次,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应当进行量化,不能笼统的约定为地震、海啸、飓风等,而应当将其具体化,例如:地址4级以上,风力7级以上等等。
除上述几项内容外,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对工期、工程款欠付利息、工程质量、质保金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总之,合同的审查,防患于未然,约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做起事情来也能轻松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