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与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_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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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与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魏行初字第16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方,男。

被告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张德堂,任该支队政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诉被告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方负担。

审判长卜景丽

审判员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郭许庆

二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海建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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