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定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42: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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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及省、市、县市区四级。宜昌市文明单位具体分为宜昌市文明行业、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三个类别。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 1 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伟大实践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负责具体工作。连续两届荣获“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湖北省文明单位;连续两届荣获“湖北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创建工作专班和创建经费保障。基础性创建活动扎实,员工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95%。

(二)思想教育深入。切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积极参与“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推荐评选及帮扶活动。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加强诚信教育,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敬业奉献、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

(三)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礼仪、业务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培训。结合单位、行业(系统)实际,着力培育行业文化、机关文化、校园文化、院所文化、企业文化,注重以文化人。重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性文化娱乐及体育健身活动丰富多彩。

(四)管理民主科学。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科学、透明。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注重人文关怀,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服务优质高效。制定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受理投诉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六)工作实绩突出。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主要业务工作在同行业(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七)内外环境优美。注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清洁卫生责任制,绿化工作达标。公共场所管理到位,工作生活秩序良好。

(八)社会形象良好。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 3 慈善捐赠、助残帮困、结对帮扶及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在精神文明共建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连续两届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中省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是上一届市级文明单位,系统内的直属单位和县级机构80%以上是上一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且上一届所评省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15%,市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50%的,可申报宜昌市文明行业。申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时,需在届初向市文明办备案。

第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的原则。创建文明单位要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开始,逐级申报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需具备下一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的条件,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中省单位可直接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第八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单位员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九条

宜昌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检查考评、审核把关、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中省在宜单位和市直行业(系统)可自愿向宜昌市文明办申报。其他单位(包括市直机关)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时,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评选标准,择优推荐,注重向基层单位倾斜,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单位倾斜。在推荐前,必须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讨论同意后,向宜昌市文明委推荐。

(三)检查考评。市文明办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名单及市直各行业、中省单位的申报名单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专班进行检查考评。

(四)审核把关。市文明办提出推荐名单分送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研究决定。市文明委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公示后,决定最终表彰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条

宜昌市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一届。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授予宜昌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称号。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经市文明办组织复核,报市文明委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中省在宜的宜昌市文明单位和市直文明行业(系统)由宜昌市文明办直接管理;其他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委托其所在的县市区文明办管理。发生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单位,直接由市文明委撤消其荣誉称号;对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力的报请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同级文明办备案。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用好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系统,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宜昌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发放。

(二)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各级文明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文明单位实行两年一届,凡是获得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均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考核、动态奖励。

1、命名表彰年当年可按第(一)条规定发放奖金;

2、获奖第二年,经市文明办复核确认合格的单位,也可按第(一)条规定发放奖金。

3、在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撤消荣誉称号,取消相应的奖励待遇。

4、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后,发生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应的奖励待遇。

第十六条

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80%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的80%发放。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层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时,按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发奖。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4月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昌市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宜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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