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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起 诉 书
原告:左东峰男1977年1月13日生人 汉族籍贯:辽宁省锦西市 职业:无
住址: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二十六委三十三组营口路东段37-11
号2单元102号
联系电话:***
被告:杨繁女1978年4月 2日生人 汉族籍贯:辽宁省抚顺县职业:银行职员
住址: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二十六委三十三组营口路东段37-11
号2单元102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左东峰与被告杨繁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外债人民币贰万元整 原告左东峰同意独自承担.同意支付被告杨繁要求离婚补偿费人民币肆万元整.3、婚生子女左馥瑜由原告左东峰抚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左东峰与被告杨繁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平淡,现已分居两年多
经多次沟通协议离婚 因债务和补偿费的问题 双方均未达成一
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夫妻共同财产有全套家用电器、家具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被告杨繁父亲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原告左
东峰同意独自承担.同意支付被告杨繁要求的离婚补偿费人民币肆万元整.婚生女孩 左馥瑜 2002年生人 今年八岁 出生至今 一直由爷爷
奶奶照顾,现在望花区逸夫小学上学。原告左东峰请求抚养子女。并
且无须被告杨繁支付抚养费.被告杨繁可以随时探望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诉
讼,请依法判决。
此敬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