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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工头外出打工,干完活后欠工资怎么办
原告:A、B等十一人。
诉讼代表人:A,B。
委托代理人:C。
被告:D。
被告:E。
委托代理人:F。
原告A等十一人诉被告E、D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A、B及委托代理人C,被告D及其被告E的委托代理人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等十一人受二被告雇佣于2011年2月21日分别到北京大兴区大生庄及河北廊坊地区盖房施工,工期长达四个多月,直到2011年6月14日施工完毕,工资一分未发,到2011年10月份,每人付500元,截止现在共计欠原告等十一人的工资80810元,后来便一拖再拖,不再给钱了,我们每次支取工资,被告总以多种理由拒付,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十一人的工资80810元。被告D辩称,2011年2月19号E让我领着原告等人去的北京大兴区,我问E钱怎么算,他说钱就冲着他要,因为我们是叔侄关系就没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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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去的是十八个人,从德州坐车去的,当时包括A、B他们,那时候E接的我们,安排我们住的,做的菜。我们去的时候正好开十二中全会,当时拖了两天没干活,到21号、22号才干的活,当时是在鹅坊修的大棚。
在12号,又领着我们去的别的工地,是大兴区大生庄,当时盖了有四十多天的平房。干完那活,房主将工资付给了E,那天领了钱以后,我们又去了大兴区查马坊,在这期间,下雨了,E拿着钱存起来了。到了查马坊E给我了30000元,当时到了晚上我随着发给工人们了,每人1000元,在查马坊给楼房打了几天的基础。然后又去了廊坊搞绿化,到廊坊以后,E就不见面了,6月6号回来一批人给E要钱,他就说活没干完,E只给了每人100元的路费,只剩下我们五个人,于6月13号才回来的,E给他们每人200元。我在那等着给E要钱,等到7月20多号一直没给,说很快给清,我回来后一直拖,就是不给。到2011年农历八月十五,我给他要了20000元,我按每人500块钱全发下去了,到了2012年,以我的工资名义又要了20000元,我把这钱还贷款了,从开始到最后他一共给我96000块钱,从那以后E再也不接电话。
被告E辩称,在本案原告起诉后法庭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并无原告十一人或代表人的签字或按手印,诉状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十一人真实意
思表示,请法庭逐一核实原告身份,原告的诉状不能证实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法庭应驳回起诉。第二点,被告E并没有雇佣十一人为其打工,E也是为朱春雨打工,工资也是朱春雨支付的。第三点,本案D的陈述与原告十一人的陈述相差甚远,D的陈述不能证实E是雇主。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被告E让被告D领着原告A等人去北京市大兴区给被告E打工,被告D当时讲他侄子E包的活,肯定给钱,如不给钱可以找他要钱。后原告A、B等11人及其他人同被告D在北京、廊坊等地进行建筑施工,施工期间被告E告诉张某某、马某某(不是本案原告)称工程是他承包的,并承诺给清工资,同时给原告提供日常的吃住并且给付原告生活费。截止到2011年6月,累计欠原告11人工资98420元,已付原告17610元,尚欠原告11人工资80810元未付(其中欠A14050元,B6355元,冯传入6190元,王东昌9360元,曹光金8650元,李中付4020元,田殿山880元,田正勇12910元,张国强8040元,杨怀才3405元,贾付友6950元)。庭审时原告提交了由被告D给原告所写的工资表、劳务工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D认可。被告E称雇佣原告的是朱春雨而不是E,但未提供证据,且原告及被告D均不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被告D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欠条和及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后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D、E是否应当承担原告的劳动报
酬?根据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2011年2月19日被告E让被告D领着原告A等人去北京市大兴区给被告E打工,被告D当时讲他侄子E包的活,肯定给钱,如不给钱可以找他要钱。在施工期间,工人的劳动报酬由E给D,再由D分发给工人,并且E向张某某、马某某陈述该工程由其承包,因此可以认定E是工程承包者,工程完工后,被告D给原告等11人过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后,尚欠原告11人的工资80810元,该事实有D分别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工资表予以证实,被告E理应支付11名原告剩余的劳动报酬。被告E称原告等人是朱春雨雇佣的,但被告E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D向原告承诺如被告E不给钱,则由D负责并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已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被告E、D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A、B等人的劳动报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E、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解读:
外出打工要不回钱怎么办,农民工外出打工一年的时间,最后就指望这些工钱回家过年,很多情况下,工地或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予支付。虽然我国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强化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执行监督,但是还有很多农民工不知如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案例在所有案例中比例并不高。在本案中,工头主张其也是和其他工友一样是受他人雇佣,自己并不是包工头,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及农民工群体提交了工资表以及出勤记录、欠条等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