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之间多次借款不还的,怎么办_亲戚之间应不应该借钱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57: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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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之间多次借款不还的,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妹夫,自2007年起被告因购房、孩子上学及父亲生病等事项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2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万元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被告乙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是现在家庭困难无力偿还。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甲系被告乙妹夫.自2007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截至2013年7月16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乙,自2007年起因购房、孩子上学及父亲生病等事项多次向妹夫甲借款,累计已达20万元。现因甲经营需要,向我主张还款。经双方协商我保证在2013年8月31日前先还10万元,其他款项也尽快归还。如到期不还自愿承诺一切法律责任,甲可向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起诉(甲现居住地)。欠款人:乙2013年7月16日”。出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具还款承诺书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钱,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3年7月16日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累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3年8月31日前先还10万元。被告乙当庭认可该借款,本院据此认定被告乙向原告甲借款20万元的事实。故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偿还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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