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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办公室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信息,是指各种发文、网络上传信息等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的信息公开。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我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为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每隔20个工作日定期对我办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审查处理意见;
(二)对我办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等不确定事项上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三)对我办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文字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负责我办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我办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由信息员提出初审意见,经保密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和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