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第5号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_商务部补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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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2006-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

关于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06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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