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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江中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长江中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四条 合肥长江中学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会负责召集。
第五条 合肥长江中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提议,报请校党支部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部长候选人由各班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经校团委面试、考核,报党支部审查后,正式确定为候选人。
第八条 候选人有义务接受学生代表的监督和质询。
第九条 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至少比应当选人数多18%;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达到有效选票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第十条 如在选举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视情况而定。
第三节 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全体学生通过学生代表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各班学生代表为班级人数的18%,是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具体名额分配及列席名额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每届的任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学生代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学生代表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学生代表享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四)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同学的利益。
(二)学生代表有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的义务。
(三)学生代表有义务协助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如拒不履行代表义务或者犯有严重的错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经过讨论决定终止其学生代表资格。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负责增补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增补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成员时,候选人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三)接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监督检查学生会工作;有权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团成员的罢免案;
(六)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予以答复;
(七)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筹备过程中,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八)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九)指导各班学生代表开展工作。
(十)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加强同各兄弟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十二)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若干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合肥长江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