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_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5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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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吉祥卡A意外伤害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期限一年。2008年7月28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于丰县丰黄公路33KM处,与蔡某驾驶的苏CF2678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陈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原告陈某无责任。2008年10月30日,经丰县交警支队调解,蔡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自行车损失合计12915。18元。期间陈某于2008年8月起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损失10477。4元,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理赔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出医疗费用为由拒绝理赔。2008年12月22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47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104447。4元。

[代理观点]

针对原告的起诉,代理律师主要答辩观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原告连续多年在被告处投保吉祥卡业务,对吉祥卡条款是明知应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原告的全部损失已由肇事方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不能因此再要求赔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诉讼标的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它是附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的险种,属于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人身保险范畴,实质上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适用追偿或者代位求偿原则”的情形,并没有提及其他情况。因此,此条与重复保险以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情况无关。其次该条事实上是对一种特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共存如何处理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针对这样两种责任共存的特殊情形,法律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结合保险的社会功能并考虑到保险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范围的不同,作出了权利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保险人和侵权人索取赔偿的规定。一些人作出因为法律规定不允许追偿,所以人身保险中不存在补偿,进而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应该得到重复赔偿的结论是既不符合立法原意,又不符合逻辑的。

综上所述,保险法第68条关于不适用追偿或者代位求偿的规定也仅限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情况,并没有涉及重复保险以及有其他第三人在先给付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保险人可以通过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合同对重复保险以及有其他第三人在先给付的情形作出给付的限制性规定,才能合法地控制不合理的赔付风险,使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在人身保险中得以正确的反映和运用。本案基于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的抗辨能够成立,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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