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针对法庭调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审判法庭最后陈述”。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针对法庭调查,就本案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如下小结。审判员:原告患病前曾从事食品售货员工作,现在不能工作,缺乏经济收入。现在被告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10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由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下面双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因为原告所患疾病有传染性,故不能再从事食品售货员的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原告可以回到家里居住,不需要去租房住。原告:被告根本不把我看成一家人了,我不能再回去住了。因为被告不给我看病,我的病情越来越重,就是因为被告不给我治病。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要求被告对我进行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我500元生活费。给付我医疗费。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审判员:下面进行调解程序。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经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被告抚育、扶养关系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审判员: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被告有对原告进行扶养的义务。在原告患病、不能参加工作,缺乏经济收入时,被告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
审判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医疗费已实际支出,且系向他人借款,故被告应当将该款给付原告,由原告偿还债权人。
审判员:对后续医疗费,原告表示暂不主张,本院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扶养费虽然包括生活费和住房费用,但本院考虑到被告的收入及抚养孩子的情况,酌情确定给付数额。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480.5元。
二、被告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400元(其中2007年9月、10月的扶养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在每月的5日前给付当月扶养费)。
审判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
审判员:双方于三日内到本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