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_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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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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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零民一初字第497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磊,男。

委托代理人杨祝荣。

被告胡婷,女。

委托代理人黄明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情节,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欧 志 凯

二O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 志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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