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案例_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53: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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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房

案例简述:

原告良友木业(私人)有限公司诉称,1996年3月27日,与被告北京庄胜庄胜公司签订了二份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4000新加坡元,交付了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被告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违约至今未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律师费用。被告庄胜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被告认为,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其所有的北京庄胜广场第二座第10楼1006、1007室楼房二间,预售给原告。每建筑平方米售价分别为4349和4145新加坡元,二间房屋建筑面积均为76.35平方米,二间房屋的房价款分别为332026、316498新加坡元。双方同时还约定,被告应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逾期超过180日未交付房屋的,原告有权终止本契约,被告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原告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并在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契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4000新加坡元,支付了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现被告尚未将该房交付原告。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被告逾期180日尚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不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本案定金及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双方对此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

一、解除原告良友木业(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良友木业(私人)有限公司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利息的支付,折合人民币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自199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良友木业(私人)有限公司定金8000新加坡元。

四、驳回原告良友木业(私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与对策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出卖人因规划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与建设单位纠纷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买受人有权诉讼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买受人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可以够获得法院支持,出卖人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建议

1、出卖人尽可能的按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可能的保存与销售有关的文件,特别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文件,以此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抵消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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