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_四川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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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05-06-21 12:44:04.67川卫办发[2005]1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5]181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我省执业医师认定工作已于2004年6月30日全面结束,为严肃和规范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防止以各种造假手段骗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按照卫生部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信息更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遗失:

经认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以后,应在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 刊登原证件(姓名、证件号码)遗失的启示,登报一个月后,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⑵《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⑶报刊原件;⑷居民身份证原件;⑸一张一寸(或两寸)免冠彩照;⑹单位证明,按隶属原则,交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二、信息更正:

个别经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因漏报或信息错误未进入我省医师资格数据库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原件;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⑸居民身份证原件;⑹单位证明;⑺如涉及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等信息有误的,须经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必要时,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报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符合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可以更改执业类别的,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原件;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⑸居民身份证原件;⑹照片;⑺单位证明,报原证件办理地所在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对上述遗失补办、信息更正的人员,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再按程序上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应收齐相关资料,出具市、州卫生局正式公函(内容应含办理

类别、人员名单等)并附《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统一上报省卫生厅集中办理。

执业类别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须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先报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开具相关证明,再到省卫生厅办理。

四、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从7月1日起,我厅将不 再受理个人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附件: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

市、州卫生局:(签章)经办人员:(签名)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所在单位 补充办理类别 备 注

注:

1、执业类别指: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2、补充办理类别指:遗失补办、更改执业类别、信息更改、补充录入等。

附表

1执业医师数据库信息更正通知(存根)

川卫人通(2008)号

兹有卫生局上报等名同志前来办理:执业医师信息更正 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经办人:二〇〇年月日

盖章

执业医师数据库信息更正通知

川卫人通(2008)号

兹有卫生局上报等名同志前来办理:执业医师信息更正 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经办人:二〇〇年月日

二〇〇年月日

附表

2四川队省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注:此表需和本人身份证原件、遗失公告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彩色照片2张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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