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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会计规范问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以及积极作用
(1)发展现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31个省级国资委中有28个省份都设有融资平台,地市设立的融资平台更多,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超过10000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促进当地经济较快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但是对于其会计信息披露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且融资平台还存在会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肯定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同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弥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不足、促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第二,有利于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在我国快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无疑为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渠道,进而推进了我国城镇化建设。第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成为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地位、职能及与政府的关系明确的界定,责任主体不清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虽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其融资行为均获得了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政府担保及其责任后果在法律上缺少问责。
(2)管理尚待进一步规范 从内部管理看,许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政府独资,政府主要领导掌控最终投融资决策权,缺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治理架构,未建立决策、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架构和经营决策机制,此类情形尤其以县级以下政府投融资平台为甚。
从外部监管看,平台公司游离于公共财政、公共投资的监督体系之外,既缺乏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监督,又缺乏公共监督和市场监督。此外,信息不透明,缺少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导致在投资效益、资金使用、项目支出、还款资金等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多头借款、盲目负债、违规挪用等问题滋生的重要原因。
(3)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一,债务风险。
从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信贷投放的增长异常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的信贷投放就高达7.37万亿元,快速增长的货币信贷导致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预期的出现。在高速信贷投放的主体中,各地方政府纷纷融资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由于地方财政或政府信用对融资平台债务实行变相担保等各种体制性原因,实质性上已经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及或有负债,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加剧。
第二,贷款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与其贷款融资方式有着密切关系,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贷款回收过于依赖收入有限的地方财政;贷款质量堪忧;贷款与投资项目现金流错配;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融资双方的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大部分基建项目大都存在着建设周期长、收益回收分散的特点,而投资平台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从而给平台公司带来投融资期限错配的风险,同时由于这些基建项目存在变现能力差的特点也会给平台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当地方政府无法按时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即使一些项目在长期看来是盈利的,流动性的缺乏也可能会使得该项目最终成为半拉子工程,并最终影响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收回。
第三,市场风险。
三,完善建议。
提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能力
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市场化的管理人才。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充实信用资本,提高平台公司投融资实力。注重开拓新的融资模式,加大向市场直接融资力度,走出主要依靠债务性融资的窄路,充分依靠资本市场进行权益性融资,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公私合营融资(PPP)以及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等方式,实现融资渠道多样化。同时,设立“保本微利”的投资目标,量入为出,防止融资平台因盲目追求收益而承担巨大风险,切实提高投融资能力。建立地方政府负债规模约束机制,提高债务信息透明度,引导政府性债务的显性化和合理化,通过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监测、建立债务合理标准测算体系等措施,确保地方政府负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担保债务比重、债务逾期率和偿债率等约束性指标,加强对地方政府负债指标的考核,抑制政府过度举债的问题。同时,从根本上健全财政体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事权适度向中央政府转移,财权划分上适当向地方政府倾斜,减轻下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融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