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四中学生管理条例_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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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四中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肃校纪、端正校风,增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提升学校日常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年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参照《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遵循以下思想和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规范、奖励和处分都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以引导、奖励为主,弘扬正气,彰显先进;以教育、处分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规范

第四条:爱国规范: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第五条:爱校规范: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不乱停自行车。

第六条:爱家规范: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对待家长做到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第七条:语言规范: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讲普通话,不说脏话。第八条:仪表规范:身着全身四中校服,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拖鞋。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第九条:行为规范: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尊重老师,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上、下课时要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举止文明,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讲究卫生,不痴迷上网,不相信迷信,不看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等。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第十条:学习规范: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放学后按时回家。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第十一条:实践规范: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合理安排课余生活。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待人规范: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真诚宽容,不欺善怕恶,不以大欺小,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处事规范: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东西。虚心学习,取长补短,胜不骄,败不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用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有特别专长或为校争得特别荣誉的学生和优秀班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学校按惯例每学期表彰一次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集体,优秀校园文明哨、优秀团支部、团员和先进团支部、优秀住宿生、优秀宿舍长和各级各类学习标兵。

第十六条:校级三好学生评选基本条件

1、能够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2、学习成绩优秀,若参加各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比赛获者,可俦考虑。

3、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眼保健操,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在优秀。

第十七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能够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2、学科成绩优秀。

3、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眼保健操,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在中上者。

4、必须是担任班干部且能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为班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校级文明学生评选基本条件

1、能够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2、文化学习方面必须所有学科都及格。

3、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眼保健操,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可放宽至及格。

4、在行为习惯多次受到学校表扬,经常做好人好事。第十九条:优秀校园文明哨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履职,出勤好,日常行为习惯无重大违反校规校纪。

2、积极遵守校规校纪、班规班纪;

3、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眼保健操,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可放宽至及格。

第二十条: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班级组织,班干部能起带头作用。

2、不良现象少,同学之间互相协作,互相帮助,全班同学思想要求上进,学习风气浓。

3、教室及包干区的卫生保持良好。

4、各种宣传版报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齐美观,积极参加学校布置的各项活动,且取得好成绩。

5、班级考核居全校前列。

6、班级无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7、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校级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由校团委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优秀住宿生和优秀宿舍长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评选。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学习标兵由教导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选。第二十四条:其它奖项(根据情况评选)(省、市级三好学生、优干或文明学生均在校级的基础上由各班推荐一名,再由学校综合考量产生,最后在学校公示,无异议的。)

1、拾金不昧奖:

凡拾到钱、物能及上交学校或及时归还失主,视数额大小在晨会上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

2、乐于助人奖: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残疾人、失学儿童、特困学生、特困群众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支持者,将根据事迹材料在晨会上授予乐于助人奖。

3、为校增光奖:凡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具有一定社会反响的同学,根据事迹材料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评比程序

以上所有评优评先活动每学期评比一次,由班级推荐,班主任老师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并召开班委会研究提出参选初步人选,报学校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和奖品,评比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学校张榜公布。

第四章

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有关规范的,学校政教处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对于违纪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停宿,扣除相应补助待遇,违纪的走读生通知来校对其进行教育做检查写保证。

第二十七条:校内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五种。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停宿,扣除相应补助待遇一周;走读生可告知家长来校结其进行配合教育)

①男生留长发、剃光头,女生烫发、涂口红、涂指甲油,佩戴金银珠宝首饰,穿奇装异服者;穿背心拖鞋进校,每学期达到2次,经劝说无效者。

②不参加打扫教室卫生和卫生包干区卫生每学期超过2次者;

③上课睡觉、讲话,做小动作,看与学习无关的书刊,玩手机,多次破坏课堂纪律; ④无故不参加升旗、两操活动及各种集会,每学期超过2次者;

⑤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情节轻微者; ⑥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各种公告、通知造成不良影响者; ⑦在校园携带和使用手机者(通讯工具暂由班主任代管至毕业);

⑧上课期间擅自外出者;

⑨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10次者,无故缺课达10节者; ⑩课余时间在校打扑克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停宿两周,扣除相应补助待遇两周,走读生可让家长来校结其进行配合教育并做检讨和写保证书)

①在校期间哄闹、滋事者;②不服从教师管理者;③携带易燃易爆物及其它管制物品来校者;④爬窗、跳墙进出校园者;⑤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者;⑥课堂上无理取闹,令教师无法正常讲授课者;⑦偷窃学校或私人财物者;⑧在校吸烟、喝酒者;⑨购买或携带不健康读物来校者;⑩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30次者,无故缺课达15节者。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凡受到记过处分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停宿一个月周,扣除相应补助待遇一个月;走读生可让家长来校结其进行教育并当全班学生和校领导面前做检查写保证书):

①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 ②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者;

③无故顶撞教师,严重影响课堂纪律者; ④爬窗、跳墙进出校园超过三次者;

⑤男生女亲密接触,并发展到谈情说爱者; ⑥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者;

⑦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较少(50元以下)者; ⑧在校吸烟、喝酒者超过二次者;

⑨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40次者,无故缺课达20节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无限期停宿,不得享受任何补助)

①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斗殴者; ②聚众吸烟、喝酒者; ③恶语谩骂教师者;

④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

⑤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较大(50—150元)者;

⑥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50次者,无故缺课达25节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寄宿生班主任有权给予无限期停宿,不得享受任何补助)

①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持械斗殴者;

②谩骂或殴打教师,或用其它手段或行为给教师施加压力或威胁教师者; ③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

④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巨大(150元以上)者; ⑤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60次者,无故缺课达30节者。

第三十三条:对于虽然违反了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且知错能改的,如构不成处分或应酌情从轻处理的,给予过失记录,并在全班或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①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事实,一般应在一周内将本人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等报政教处,由政教处备案。政教处查实后,属应给予记大过极其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校长审批;属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校长审核,报学校党政联系会审批。

②处分公布之前,由政教处对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介绍人通报学生违纪情况,由班主任协同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介绍人与违纪学生谈话,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的同时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③凡给学生处分,一律将处分决定登记在《永宁四中学生违纪处分档案簿》上,并交由班主任在班级内部进行通报,并将所犯事由告知全班。

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不低于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不低于一年,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任何补助,不得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确实表现良好时,在处分期满时,可申请撤销处分。毕业生毕业时处分未撤消的,不予发放毕业证,直到处分期间满时方可按相关程序发放。

第三十六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①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②再由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政教处;

③政教处进行核查,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1款相关程序执行撤销处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班级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宿生违纪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和宿管办按相关规定对寄宿生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校服管理按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永宁四中政教处。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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