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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精神和原则的主要区别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七、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民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九、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十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的意义: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十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意义:它在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依靠群众的原则;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
十四、审判公开的原则;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两审终审的原则;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能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又可以妥善处理我国与外国的关系,防止因对刑事案件处理不当而影响我国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正常的交往。
十七、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辩论原则: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五、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六、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七、支持起诉原则: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民事诉讼的发生要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起诉,这种起诉必须出于自愿,通常无须外力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障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而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二者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包括某些证据规则的通用性。但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二者存在重大区别: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私权,采取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等,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邵见李
200906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