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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49: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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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存款担保质押效力、冻结和扣划

答:银行业务涉及到的保证金分很多种类,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还有担保公司保证金、房地产商的房贷保证金、二手房贷款买方保证金等等。

关于保证金的担保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从性质上分析,特定化的金钱作为担保物,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范畴。

质押效力何时产生

动产质押以移转占有为生效条件,从银行实务操作看,货币资金是在转入保证金账户以后,产生质押效力。在没有转入保证金账户之前,存放在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由于没有移转占有,即使在银行承兑协议上进行担保约定,也不应认为产生质押效力。

但也有其他观点认为,保证金账户虽然有别于一般账户,但钱仍然是存在出票人的账户上,银行并没有实际控制,只是采取了止付措施,并未移转占有,因此并不具有质押效力。的确,在第二个问题的讨论中提到的银行保证金管理模式中有些银行采取单笔借款对应单笔保证金,保证金是存在出票人名下的保证金账户上,这和质押并不矛盾。因为保证金账户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账户完全不同,是银行为信贷客户开立用于特殊用途的专门账户,对账户资金已采取“只进不出”等止付措施进行控制,根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属于结算账户,因此和借款人开立的其他一般结算账户是有本质区别的。

法院是否可以对保证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从最常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始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这一规定从侧面承认了银票保证金的担保效力和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但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以外丧失保证金功能的相应部分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浦发银行的复函也反映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第9号)第一条中答复到: “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该复函是中国人民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后做出的答复,观点同“法发〔2000〕21号”通知精神一致。

2、客户在存款时出现身份证件与联网核查不一致情况的处理。答: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上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在、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经常会出现核查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可采用的手段包括:由银行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或是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佐证;银行机构有二代证鉴别机具的,可采用二代证鉴别机具进行鉴别。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证实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为真实证件的,则应当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以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拒绝。

相关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业务处理的规定第八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伪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业务时,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伪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之客户。以后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的居民身份证 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帐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时,银行机构应即使通知该客户撤消帐户,并将有关情况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帐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不久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机构可依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之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办理业务后即使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核实确属虚伪证件,樱花哪个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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