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文件第二部分常规管理类_思政部教学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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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关于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有关规定

院字[2003]108号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专业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对我院教学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教学计划是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措施,是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在本次教学计划的修订过程中,各系(部)必须要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在人才需求上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理念溶入人才培养之中,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进一步推动我院的教学改革。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的精神,按照拓宽专业口径、强化能力培养、突出素质教育和注重个性发展的要求,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改革和重组,遵循全面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原则进行重新设计,以培养专业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为目标,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为一体,努力建构与学院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主动的姿态迎接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的挑战。为加强对本次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统一指导,使教学计划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和具体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遵循教学基本规律,强化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吸取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教学改革方面已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并将其内化在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模式之中,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终身学习和个性教育的现代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构建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符合学院发展定位、体现办学特色和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基本原则

1、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各专业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专业课与公共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必修课与选修课、学习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要培养学生既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又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能力,还要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要加强学生的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拓宽基础教学的内涵,改变教学内容偏窄、偏专的倾向,加强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及基本素质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建构起可适应终身学习及社会发展变化所需求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结构。

2、优化课程结构,深化教学改革的原则。第一,正确处理好本专科教育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及不同层次间的教学要求与知识衔接。第二,进一步整合课程设置,坚决改变课程内容陈旧、分割过细和简单拼凑的状况,避免相互脱节和机械的重复。杜绝和防止“因人设课”情况出现。对于同类专业间的共同基础课程,要加强内容和体系上的统筹和协调。第三,要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压缩和精简理论教学课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着力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四,要处理好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的关系,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改变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提高课堂教学的“含金量”,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等教育活动成为有机整体。

3、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修订教学计划过程中,无论专业课还是公共课,要在执行培养规格的前提下,科学设计选修课程体系,尽可能地有利于优秀生、特长生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要适当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特别要精心设计任选课,给学生留出选择课程的余地,使学生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需要和爱好自主选课,同时要适时安排就业指导类课程,为学生将来在社会上更加灵活地就业和接受终身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强化实践教学、外语教学和计算机教学的原则。要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出发,对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外活动等进行优化设计,逐步完善我院的实践教学。要改革实验教学体系,减少验证性实验,更新实验内容,并有计划地开设设计型、研究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同时,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教学,在调整课堂教学时数的基础上,加大应用能力培养和实训课程的在教学中的比重。

三、计划的课程结构模式和特点

新的教学计划在两大课程类型基础上构建四大模块。

1、两大类型:

①必修课:由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构成②选修课:由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限选课、公共任选课构成。

2、四大模块: ①专业知识教育模块

由各专业的专业理论教育、业务专长培养所必须开设的各门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构成。

②实践能力培养模块

由专业实验、专业实习、公共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类课程、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环节、职业技能类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就业指导类课程、劳动等构成。

③综合素质教育模块

由两课教学(思想政治素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类公选课(科学素质)、人文学科类课程(人文素养)、公体与心理健康教育类课程(身心素质)、入学教育(0、5周)、军事训练、(1.5周)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2周)等构成。

④个性发展教育模块

由各类任意选修课教学和各种课外特长类、竞赛类项目等活动构成。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

1、总学时要求 文科控制在2500—2600之间;理科控制在2600—2800之间。

2、课程比例要求

专业课:55%,其中,专业必修课占专业课中的65%(含专业实践);专业选修课占专业课中的30%;专业任选课占专业课中5%。

公共课:45%,除按规定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外,其余均为素质教育、技能教育、特长教育等方面的综合类任选课。

3、两课教学要求

改革两课教学形式,深化两课教学改革。其活动课时数不应低于总课时的5%,可采取音像教学、讨论会、报告会、辩论会、知识竞赛、写论文、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详见《巢湖学院关于深化两课教学改革的几项措施》)。

4、各专业课程设置要求

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各专业主干课程的开出率必须达到100%,且课程名称要符合本科专业目录的要求。各专业就业指导课程不得少于48学时,具体时间可根据教学计划适时安排。

5、课程性质要求

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基础课必须是专业必修课。低年级以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高年级应逐步提高选修课的比例。学院鼓励各专业在第三、四学年开设相近相关专业的一些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作为本专业的任意选修课。

6、教学环节要求

专业实践课包括:专业实验课、专业实习课、微格教学、职业技能类课程、社会实践考察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本科专业实习不得少于8周(包括校内见习2周),以安排在最后一学期1—8周为宜。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安排6—8周,安排在最后一学期实习之后(最后学期13—15周)。

五、教学计划时间分配(本科)本科教学共四学年,八学期。

总周数(含假期):共200周,其中,寒假各4周,暑假各8周。教育周数:八学期总计160周,平均每学期20周。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学期: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新生晚开学1周、军训和入学教育2周)。第二学期: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

第三学期:上课周数18周,劳动1周,考核周数2周。第四学期: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第五学期:上课周数19周,考核周数2周。第六学期: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第七学期:上课周数19周,考核周数2周。

第八学期:实习8周(含校内见习2周),毕业论文和毕业 设计8周,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2 周。

六、几项具体规定

1、各专业教学计划周学时数应控制在20—25学时范围内。

2、课程安排要充分考虑最后一学期的特殊性,除任选课和就业指导、实习指导等课程外,不得安排必修课和限选课。

3、加强公共外语教学。公共外语开设两学年,教学时数不得少于260学时。公共外语教学结束后,有条件的系(部)可开设专业外语、双语教学课程,外语系、公外部也可开设全院外语方面的任选课,为学生提高外语水平提供条件。

4、强化计算机基础教学。公共计算机课程在第一学年开设,时间跨度一学年。文科开设144学时,其中,讲授学时54,实践学时(上机)90;理科开设180学时,其中,讲授学时72,实践学时(上机)108。同时,在公共机房里实施开放式管理,保证学生课外上机训练,锻炼和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

5、体育教育按规定开设两学年,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44学时(理论教学为16学时)。公体教学结束后,可对大

三、大四学生开设全院体育任选课,增强学生体魄,满足特长教育需要。

6、心理学、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在师范专业开设,其他专业为任选课。其中,心理学54学时,在第四学期开设;教育学54学时,在第五学期开设;教育技术学36学时,在第六学期开设。

7、两课教学按规定课时开设,但应着力改革满堂灌的纯理论教学形式,提高实践教学比重。

8、安全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在各专业开设,课时数为16学时,以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培养大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

9、军事理论课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6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

10、卫生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公共任选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0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卫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的自我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

11、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公共任选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6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以满足身心素质教育需要。

12、《交响音乐赏析》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4学时纳入教学计划,向全体学生进行交响音乐的普及教育,以培养学生具有高雅的审美情趣,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七、教学计划基本内容与格式

系 专业教学计划

1、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

3、学制、学位、总学时(学分)

4、相近专业

5、主干学科与主干课程

6、专业教学计划时间分配表

7、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1)(公共必修课类)

8、业教学计划进程表(2)(专业必修课类)

9、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3)(专业限选课类)

10、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4)(专业任选课类)

11、系外公共任选课开课计划表

12、专业教学计划汇总表(1)(课程类型构成汇总)

13、专业教学计划汇总表(2)(课程模块构成汇总)

14、主要课程简介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成立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

院字[2005]281号

各单位: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董武清 副主任委员:傅爱国

委 员: 柳友荣 史国东钱 云 朱仁义办公室主任:柳友荣 办公室副主任:史国东

鲁有周 陈恩虎万新军 李 正

苏传娥 胡是平 朱引玉 罗发海

孙晓青 郑尚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巢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字[2006]70号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如下:

1.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业务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⑴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⑵ 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成绩考核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⑶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⑴ 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⑵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⑶ 学习期间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或受过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⑷ 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 ⑸ 因特殊原因,经研究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系(部)、教务处、院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1.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领导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复审,并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3.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4.学院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三条 其它

1.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领导组研究同意,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处分外,经院学位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3.在修业年限内因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于结业后两年内返校重考。如考核合格达到规定标准,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第五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巢湖学院教研室设置办法(试行)

院字[2003]第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研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关系到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研室的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模式,教研室的院级管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教研室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教研室向所在系提出建议,并由系(部)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教研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学院根据各系(部)的学术力量、教学与科研任务、学科发展动态,调控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

2.一定的学术实力,应有2名或2名以上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3.具有明确的主干学科;

4.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与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学院扶持发展的例外。

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教学系(部)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学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院党委组织部下文。

第九条 教研室原则上要以三级学科设置。同时可适当结合本系(部)特点进行设置。以专业命名的教研室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主干学科。除上级明文规定之外,不提倡用课程命名教研室。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具有相应学科(专业)讲师以上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享受院正科级待遇。聘任程序是:系主任提名;教学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注:系(部)秘书的聘任,参照第十、十一条进行。副科级秘书工龄须在三年以上,正科级秘书须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均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领导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3.领导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系(部)提出建议;

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教研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材料和考试材料;组织本教研室各相关课程的试卷(题)库建设;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所在教研室获得学院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教研室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由系(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8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系(部)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的主任申请。教研室主任不得以学术之外的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巢湖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院字[2005]241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加强教研室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教学系(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二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1.主持本教研室的工作,完成院、系(部)下达的教学研究任务。

2.负责安排布置教学任务,审核教学进度计划,检查专业课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教师教研活动出勤,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学研讨,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开展观摩教学,提高专业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

4.拟定专业课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负责试卷(题)库建设,负责选定专业教材。5.配合院、系(部)开展教学检查,作业检查,试卷分析检查,试卷审核与抽查、归档。

6.召开各种类型的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7.安排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科目的任课教师。8.督导本教研室教师业务进修,制订进修规划。

9.负责对本教研室人员的考核和评聘工作,并按期将考核结果上报系(部)领导审查归档。

10.配合系(部)领导做好专业设置及调整工作,负责新专业设置的论证和申报工作。11.拟定本教研室教学改革项目,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和成果推广工作。12.做好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 工作规程

第五条 教研计划的编制程序:每个学期开学两周内,教研室应制订本教研室的《学期教研计划》,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研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1.教研活动的内容为:教育理论学习,教学方法研究,学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研讨,课程开发与精品课程、重点专业等建设研讨,实习技能的改进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等。

2.教研活动的方法有: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教学经验,集体备课,学术研究,分析教学质量,组织教师互相听课,教学评议,项目申报研讨,组织公开课及教学观摩活动等形式。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每两周组织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并把研究内容列入月计划之中。

第八条 教研活动要按计划进行,并做到有内容、有记录,要保证出席人数,缺席者要填写理由。

第九条 教研计划调整时须书面报告教务处。

四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巢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05]177号

为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报到者,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院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院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按时(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者,准予注册。

二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凡考试课程,按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考勤、听课、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自习情况及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测定。必修课程必须经过考试,选修课可进行考试,也可进行考查。考核方式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七条 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如果不及格的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一学期达三门即进入学籍预警状态。每学年不及格的课程达五门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重修经考核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未达留级标准的不及格课程一律随下一届学生或相关班级重修,并允许多次重修,直至成绩合格。重修考试同下一年级同科目考核一道进行。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关于专业主辅修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院(校)选修课程可依据我院与兄弟院校的有关协议,比照辅修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在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须经我院审核合格后,方为有效,并统一载入成绩记分册。

第十条 关于缺考、缓考与考试作弊的处理

1.凡擅自缺考者,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形式记载。

2.凡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经过相关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

3.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形式记载。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夹带的;接传答案的;抄袭他人答卷的;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试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交换答卷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扰乱考场、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考的;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缺席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三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一学年五门或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计算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考试作弊课程,均按不及格课程计算。

2.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4.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均按一门必修课程计算。

5.面向全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留级者要求其本人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注明不及格课程),由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留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留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留级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四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其办理手续如下: 1.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组织统一考试、会同转入系并依据学院办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因病或生理缺陷而转专业须附院医院的检查证明)。其中委培生(含定向委培)须持学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转专业的书面证明材料。

3.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转专业应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6.学科跨度较大者;

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以生源地录取线为准); 8.应予退学者;

9.处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应载入其学籍档案。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 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一次后,只能休学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须附院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到校,向所在系递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提出复学申请,经院医院复查合格,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亦应提前一周到校,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个别学生学习基础较好,在休学期间能自学原年级课程,经学院批准可参加原年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可随原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六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

2.在校学生留级达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院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办理肄业证书时,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4.离校手续须在一周内办完。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是德、智、体各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各系应在最后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又未达到留级者,暂作结业处理。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补考申请,获准后由有关系安排补考工作,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2.毕业论文或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暂作结业处理。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将补作的论文或担任中学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的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鉴定性意见后寄送原所在系审核,成绩及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凡在最后学期因考核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补考只能在一年内进行,逾期未办者,不再予以补考。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出示的证明,认为确已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经原系审核,符合毕业生条件,报教务处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根据其在校学习情况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五级学生起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一日

巢湖学院学生学籍预警暂行办法

院字[2005]90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学籍预警是指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即将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警示学生学习过程即将走向的状态,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学生自身修养,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于学生在校期间,对他们的学习成绩、思想状况、心理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和收集。对不及格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每学期累计达3门的学生提出警示,预先进入学籍预警状态,相关系应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帮扶工作,并联系其家长协助教育,请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功课和学业。每学年不及格者课程累计达5门者,坚决依照巢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留、降级或相应处理。

三、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应随时保持与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联系。当学生某一课程的缺课次数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当学生请假或旷课学时数过多时,各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对学生本人提出警示。

四、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系应将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达3门或3门以上的学生名单开出,并提出预警,同时书面通知其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便他们能有针对性地及时加强对学生的督促和辅导。

五、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加强和学生的沟通,对于需要帮扶的学生应进行面谈,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成绩落后的原因。对于因各种原因而造成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须与任课教师多加联系,共同提出能切实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方案,并作好相关辅导安排。对于有生理或心理障碍的学生,各系还应与学院相关部门联系,提出辅助方案,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六、各系应和学院有关部门密切联系,根据警示情况,帮助被预警学生制定具体的学习措施和改进办法。教务处和各系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巢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巢湖学院学生学籍预警暂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说明

院字[2006]51号

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统计业已完成。根据《巢湖学院学生学籍预警暂行办法》(院字[2005]90号)文件规定,现对在籍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一学期累计达3门及3门以上者作如下处理:

1.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达3门者提出警示,进入学籍预警状态。

2.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达5门及5门以上,依照有关规定,非一年级本科生和非一年级师范类专科生作降级处理。

3.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累计达5门及5门以上,一年级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非一年级高职类学生作跟班试读一学期处理。试读期间应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学业,若试读期间各门课程(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则不再作留级处理,可随班继续学习;考试课程(指所有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一旦出现不及格,则对该生作退学处理。

特此说明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巢湖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院字[2003]第168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学生上课和自修的需要,切实加强教室管理,使我院教室管理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是实施教学的重要场所。除教学及其相关活动外,原则上不做它用。学院所有教室均由教务处负责统一调配,统筹安排。任何部门不准随意使用,擅自调换或租借。

第二条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系(部)报送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室。在教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满足教学计划内的教室需求量。分配教室时,主要根据教室的满利用率、教学班数量和对教室的具体功能的要求加以协调,充分合理使用现有教室。

第三条 学院全体师生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和教务处的调度使用教室。各系(部)使用的教室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更改;若有更改,须经课程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各系(部)、处在征得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收费辅导班、培训班,如需临时使用教室,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办理借用手续。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协调安排,并开具统一的教室使用单,同时,按学院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去财务处缴费。

收费标准:座位数×0.50元×使用天数(不使用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普通教室)。第五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教室及其设施不受破坏。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不准随意把教室内配置的桌椅及设备搬出教室,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系(部)及班级责任。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六条 学生上课或自修必须保持教室的整洁、肃静和良好的秩序。不乱扔纸屑、污物,不随地吐痰。不得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其他影响教学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进入教室衣着要整齐,讲究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拖鞋。不准有不得体的言行举止、交往。

第八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各责任系(部)应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教室,学院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并作为对班级集体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要节约水电,不需用水电时自觉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教学大楼的开闭、熄灯由有关工作人员按学院规定时间执行。

第十条 教室内严禁吸烟,要加强教室安全与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学生团体,任何时间不得在教室楼内进行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一日 巢湖学院公共英语、计算机、专升本、研究生考试

奖励暂行办法

院字[2003]第167号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发展,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新型高素质人才,切实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和学生培养质量。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公共英语、计算机考试奖励办法 1.集体奖

各级各类考试取同级班级的15%作为奖励基数,按通过率的高低在进入15%的班级(第一、二、三学期的通过率可累加到第四学期末,统计结果以第四学期的结果为依据)内按20%、30%、50%的比例分别给予班级所在系(部)一、二、三等奖的奖励,奖金数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500元。

2.教师奖

各级各类考试取同级班级的10%作为奖励基数,按通过率的高低在进入10%的班级(第一、二、三学期的通过率可累加到第四学期末,统计结果以第四学期的结果为依据)的授课教师中按20%、30%、50%的比例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的奖励,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

3.学生奖

取当年各类等级考试的前10%的学生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专升本、研究生考试录取率奖励办法 1.专升本录取率奖励

根据我院师范类与非师范类学生基础不同的实际,对师范类与非师范类学生专升本录取率分开设奖:

师范类学生专升本录取率达所在系(部)当年师范类专科毕业生的25%以上(含25%)的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非师范类学生专升本录取率达所在系(部)当年非师范类专科毕业生的15%以上(含15%)的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研究生考试录取率奖励

本科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录取率达所在系(部)当年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0%以上(含10%)的系(部),按每人1000元额度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权。

五、本办法自2002—2003学年度第二学期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巢湖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院字[2002]28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内部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合理组织教学工作,对教学工作实施量化管理,逐步实现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全面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巢湖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本办法将各种教学工作进行折算,统一以“教学工作量”作为计量单位。

一、总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总量 = 各教学环节工作量之和。

Mi——各教学环节工作量。i = 1,2„„

1.上课工作量M1(包括备课、讲课、答疑、辅导)计为:上课总学时N乘以听课人数系数K1,再乘以开课类别系数K2,最后乘以重复课系数K3

N——上课学时(以下各式中的“N ”与此相同);其中艺体类技法课按30%计理论课时数。

k1——听课人数系数; k2——开课类别系数;

k3——重复课系数。

MMi

M1Nk1k2k3

(1)k1值如下:

学生数s≤m时,k1=1;

学生数s>m时,k1=1+(其中m(标准班人数)值如下

sm — 1)×0.5。

a.外语专业专业课 m =30; b.公共体育课 m =30; c.公共英语课 m =40; d.公共政治课,其它课 m =80; e.各类专业理论课 m =60; f.音乐技法课 m = 5; g.体育、美术技法课 m = 20。

(2)k2值如下: a.制图课 k2=1.2; b.英语听力课: k2=0.7;

c.体育、美术技法课 k2=0.7; d.音乐技法课 k2=0.3 e.其它课 k2= 1。

(3)k3值如下: k3=1+(重复班次数-1)×0.8(4)新开课、开新课,另计工作量:M1'=N×0.2(5)运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另计工作量:M1=N×0.3 2.批改作业工作量M2

(1)若配备辅导教师,则辅导教师跟班听课、辅导答疑且批阅作业的工作量M2计为:总学时数乘以平均每次批改作业的份数除以80,乘以一个系数n,再加上总学时乘以0.2。

MNZ80nN0.2

(2)若不配备辅导教师,则理工和外语类课程主讲教师批改作业的工作量M2计为:总学时数乘以平均每次批改作业的份数除以80,再乘以一个系数n。

Z80M2Nn

Z——平均每次批改作业的份数。

(1)、(2)中的n值如下:

a.几乎每次课后都有作业,且基本上做到每周批改一次的课程: n=0.4;

b.其他有作业,但作业量较少,平均每两周批改不到一次的课程: n=0.2;

c.一学期批改作业至少达两次2次的课程: n=0.1。

(3)汉语写作批阅作文的工作量M2计为:

批改的实际篇数20M2

3.实验课工作量(包括准备实验、上课、批阅实验报告)M3计为:按学时数计算,重复课按0.8折计算。

sN110.6

mM3

实验分两种类型(m为标准班人数): 计算机上机实验: m=40;基础实验: m=20;专业基础实验;m=10 4.考试、考查工作量

(1)命题、制作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一次性补助人民币80元(2)监考:监考一标准考场(30人)一次监考补助人民币30元 5.实习工作量M4 M4实际天数LK

其中:(1)L值的确定:

a.带领学生在巢湖市区外实习: L=2.0 b.带领学生在巢湖市区内校外实习: L=1.5 c.其它: L=1.0。(2)K值的确定:

a.每一实习组在30人以上K=1 b.每一实习组不足30人K=0.9(3)带队实习教师实习期间不得回校上课

(4)校内见习期间每位指导教师另计工作量15课时。

6.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工作量M5计为:基础工作量乘以论文的篇数,如有学生做同一题目的论文,则从第二篇起工作量按5折计算。

3M5Mi16i

M5iWiT1R10.5

T——论文题目数;R——做同一题目的学生数。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文科类 W1=10

理工类(半学期左右),W2=20

理工类(全学期),W3=30

二、本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巢湖学院关于停课、换课、调课的有关规定

院字[2002]45号

为严肃校规校纪,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现就停课、换课、调课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停课,由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向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定后,由分管院长批准。

二、课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课、换课的,由任课教师征得系(部)同意,公共课、交叉课还须征得学生班级所在系同意后,填写申请单,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公共课、基础课、技能课报教务处审批。2.专业课由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调课、换课、停课申请单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送教师所有系(部),一份送教务处。

四、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弄虚作假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巢湖学院关于加强期末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

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鉴此,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机制,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切实促进我院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制作管理

1.各系(部)应认真执行《巢湖学院试卷(试卷库)管理暂行办法》,高度重视试卷制作工作,加强对试卷制作的管理,对制作试卷(试卷库)的场所应具体指定,且使用专用电脑,并及时对专用电脑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工作中出现疏漏而导致试卷及相关材料泄密。

2.试卷库及有关考试(查)科目的试题,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交教研室主任及分管教学主任加以审定,审定合格后要有书面签字认定。

3.审定后的试卷(试卷库)应由专人及时送教务处,并由送交人填写送交记录。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教务处质管科,一份由系(部)保存,以便及时了解试卷库建设的进度。

4.教务处应切实加强对印制试卷过程的各项管理。试卷印刷完毕至使用前,各系(部)应指定专人(两个以上)负责从教务处将试卷领回,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会同任课教师或办公室人员统一分发,同时应有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在场监督。

5.凡接触试卷人员,都应对试卷保密工作有一个高度的认识,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论哪一环节,发生试卷泄露事故,都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考试过程与考场管理

1.各系(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试规则、监考规则,并制作统一的学生考试证。2.监考教师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30分钟到所在系(部)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清理考场,排定座次(监考教师根据考试证随机排定学生座次)、宣读考场规则并要求学生按试卷格式答题并填写姓名、学号;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收回考试证,填写考场记录表,并按学号顺序整理好试卷。

3.考生必须持有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方可入场,考生必须根据自己考试证排定的位置对号入座,禁止随意更换位置。

三、阅卷管理

1.各系(部)须成立阅卷工作领导组,分专业或按教研室进行集体阅卷。

2.各系(部)要加强阅卷管理,确保试卷评定工作的严肃性(评定成绩时一律采用红笔,并且在单份试卷上要统一其正、负分评分方式)。成绩一经评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动原始成绩,阅卷工作领导组应指派专人就考试成绩进行统分、复核并确保这一工作的严肃性,出现人为错误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阅卷时间、地点由各系(部)阅卷工作领导组根据学院统一部署,结合系(部)实际情况确定。

4.阅卷室在阅卷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及学生出入。

四、试卷与成绩管理

1.批阅后的试卷,按学号顺序及试卷装订要求,统一装订成册,加贴试卷分析,并按专业分册存档备查。

2.做好试卷分析。试卷分析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一环。授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巢湖学院考场记录及考试质量分析评估表”,既要对考试情况,如考试科目、考试班级、参考人数、考试时间等加以简单说明,又要对学生的内容掌握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试卷质量和考试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为今后的考核和教学提供指导。

3.评定的成绩由统分人、复核人完成统分复核程序后,立即载入成绩册。该成绩册由各系(部)阅卷工作领导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成绩入册后任何个人不得更动,坚决杜绝以试卷评定与统分错误为由更改学生成绩的现象发生。如确实存在评定、统计成绩错误,必须依据原始记录,报请系(部)阅卷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做相应的调整。对任意更改学生成绩的个人或系(部),一经发现将直接追究当事人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4.专业课成绩册一式三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按规定时间交送教务科,一份授课教师留存;公共课成绩册一式四份,一份按规定时间交送教务科,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留存,一份交公共课系(部)留存,一份由授课教师留存。

5.成绩册报送至教务科后,教务科负责将此成绩录入学籍卡,并载入该生学籍档案。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考场规则》的通知

院字[2002]46号

各系(部)、有关单位: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现将《巢湖学院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巢湖学院考场规则》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巢湖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持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无证件或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入场,视同放弃考试处理。入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闭卷考试一律实行单人单行就座。由监考教师随机抽取考试证,排定座次。凡未按规定入座者,不发给试卷;拒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违者当即没收试卷,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作弊事实的认定由监考教师裁决。凡闭卷考试,不准携带教科书、笔记本等书刊资料入场。若已带入考场,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存放。

四、考场内不准随便说话,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吸烟。衣冠不整者,不准进入考场。有事应先举手示意,后轻声报告,以保持考场的肃静。

五、闭卷笔试以两个小时为限,开卷考试不得超过三小时,考试结束铃响后,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老师可宣布其试卷作废,不予评分。

六、学生做好试卷后,应反放在桌面上,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中断考试,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入座并清点人数,然后分发试卷和答题纸。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由各系(部)指派。

八、监考教师应坚持原则,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地做好监考工作,不得纵容、包庇学生作弊,不得对试题作任何提示性说明。如因教师监考不严、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应予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监考人员守则》的通知

院字[2002]29号

各系(部)、有关单位: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现将《巢湖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巢湖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巢湖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和掌握监考业务及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考试。考前30分钟到系(部)办公室领取试卷,组织学生进入考场,为每位学生指定座位,做好考场清场工作,认真向学生宣读和讲解考试手册、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等。

三、发现学生违纪,要提出口头警告并及时制止,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向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报告,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阅读书报、谈话说笑,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五、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掌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按规定收集、整理答卷、草稿纸,组织学生退场,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将试卷和监考记录送交考生所在系办公室。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制度,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不准迟到、中途离岗、缺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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