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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中关于时间的统计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3、涉外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没次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保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10、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6、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