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培养合同书[双证]_华东师范大学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43: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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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招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培养合同书 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是指在招生录取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培养经费来源的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硕士研究生(简称甲方)、培养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书如下。

一、招生专业: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招生对象:甲方壹人。

三、招生办法:乙方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甲方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综合状况,确定录取甲方为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培养要求:高等学校招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目的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乙方按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五、在学待遇:甲方在学期间,甲方的人事、组织、档案、户籍、工资、医疗、福利、补贴等关系不转入乙方,甲方的工资、医疗、福利、补贴等待遇由甲方和在职单位商定。甲方不享受乙方的普通奖学金、助学金(助教助管)、各类补贴等生活待遇。甲方如需住宿,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住宿需付住宿费用。

六、管理办法:甲方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乙方制定的学习环节和有关活动,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凡有违反纪律者,按照乙方有关的规定处理。甲方主动服从乙方的学业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甲方如因病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习的,应退回甲方入学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

七、学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全部学习环节,经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准予毕业,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毕业就业:本合同硕士研究生回工作单位。甲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乙方交予甲方,甲方的学业材料等由乙方寄至甲方的在职单位。

九、培养费额:甲方自筹经费承担培养费共5.8万元整,不含书籍费和资料费。培养费分两次交付至华东师范大学财务处,第一学年交付2.9万元整、第二学年交付2.9万元整。交付日期为每学年开学注册日三周前,交付事项见另办法(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如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开学注册前不交付培养费,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在学学籍。

十、合同办法: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违反合同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问题的一切责任。除本合同书外,甲方与在职单位之间还可签定合同书(不需寄乙方)。甲方在学期间,合同各方不得改变合同书类别。合同有效期限至甲方毕业离校止。

十一、其他事项:本合同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工作规定执行。

甲方: 研究生乙方:培养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

(签名)(公共管理学院代章)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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