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资料(版)_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43: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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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 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 21 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 个工作日,验证费用:80 元/份)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 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 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 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 3 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 6 个月以上有效期); 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9、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 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 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 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

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 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 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 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 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 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 21 世纪人才网下载);

3、申请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 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信息变更相应材料(见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1、学历、住所、用人单位、合同等与申请有关的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参考首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

2、请参考审核打分办法,及时提供可以增加分值的书面材料。

3、请至单位注册所在地或上次申请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续办。逾期续办者请至上次申请所在 受理点申请续办。(详细材料请咨询受理点)

4、随员子女续办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应届生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 21 世纪人才网下载); 3、《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 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 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 6 个月以上有效期); 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 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 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 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 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 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 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相 关 待 遇第十九条(创办企业)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

业。第二十条(科技活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 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 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 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 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 降低录取分数线。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 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 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 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 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 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 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 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

帐户,原缴 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实施专利的奖励)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 利奖。第二十八条(因私出国)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 1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第二十九条(外汇兑换)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 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第三十条(居留签注、签证)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 签证手续。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 则第三十二条(随同家属的待遇)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 应待遇。第三十三条(户籍的取得)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 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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