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070529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1号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之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华北石油管理局驻各市县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局管理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各级均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科研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根据国家、省政府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3、评审、批准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卫生部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根据本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选编、出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文字、声像教材,并通过杂志、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公布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审批并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监督管理本市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县(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三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为依托,设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各县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在临床推广应用所学知识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卫办字[2002]18号)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冀卫科教字[2002]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