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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水质监〔2008〕1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大中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质量监督申报
1、列入中央及省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规定,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省中心站”)直接负责监督,各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省中心站对本辖区内大中型泵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2、大中型泵站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到省中心站申报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同时提供项目初设批文和初步设计报告。
二、科学做好工程项目划分
1、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单位工程一般应为独立建筑物或多个建筑物的组合,金属结构制安、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一般不宜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
2、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省中心站审查批准后执行。
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省中心站进行确认。
三、加强施工质量检测、抽检和测试
1、施工单位应按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及《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鄂水质监〔2008〕96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足额取样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监理单位须按鄂水质监〔2008〕96号文按一定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应在不同于施工自检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2、金属结构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制作与安装。制作单位须做好原材料及成品自检及检测记录;金属结构产品投入使用前须经第三方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安装和验收程序。
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中对拆除的旧闸门、旧拦污栅等金属结构一般应按初步设计要求进行更新,确需利用的应按《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鄂水利水函〔2007〕295号)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设计、监理认可后,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方可使用。
3、主机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提供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及说明书,机电设备应根据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质量和规格,按设备清单清点入库,并进行相关试验和测试;有配合关系的部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预装,检查配合尺寸和设备组合缝。
4、油压装置、空气压缩机等主要辅助设备及管路、仪表等装置性材料应有厂方检验合格证书。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质量规格清点入库,分类放置保管。辅助机械设备及装置性材料安装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设备制造厂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辅助设备及管路、仪表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检验。
5、起重设备应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出厂试验记录;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节、裂嘴和松散的现象。
6、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并按规范进行包括器身、磁件表面质量、铁芯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检验。
7、盘、柜装置及主电缆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出厂应有合格证、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铭牌;设备和器材到场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规格、型号、附件和备件等按照设计及招标文件作验收检查检验。
8、泵站自动化运行及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及产品证明材料等;产品规格、型号、附件和备件等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文件;PLC、工控机、交换机等主要设备及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功能及软件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9、主机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绝缘电阻、直流电阻、吸收比、耐压试验、温升试验、变压器油试验等各类电气试验及机组各部位振动、噪音、仪表校验等各项试验、检查、调试。
10、主机组静态调试合格,具备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鄂水利水函〔2008〕455号文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测试工作。测试过程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项目法人应将测试结果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法人机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函〔2001〕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及验收。
2、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结合泵站工程特点按专业配备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制定岗位职责和质量控制的工作制度;制定监理规划和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制安及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的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工作制度;施工中的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认定、统计和处理;及时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合同及有关要求进行配置,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调整应按程序审批;认真做好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落实施工质量“三检制”,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履行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应执行水利行业检测标准。
4、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按照合同和供图计划及时供应图纸,满足施工需要。现场设代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及时认真进行设计交底,不得随意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切实做好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
1、各工程参建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2、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时,项目法人应邀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上述质量评定结论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
4、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对相关的土建、金属结构、机电及附属设备安装的分部工程、中间机组启动或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完成泵站效率测试,质量监督机构对机组启动验收阶段已提交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后,项目法人方可提出机组启动验收申请报告。
泵站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的法人验收工作已完成,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进行了核备(定)。项目法人应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并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且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项目法人应将检测结论(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提交泵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