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_施工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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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水利部关于进行全国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建地[1996]2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今年,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察(详见水利部水建[1996]281号文)的同时,继续开展全国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电力系统兴建的水电工程除外),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二、时间安排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与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同步进行。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9月至10底,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自查。11月至12月由质量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中所列内容,参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检查评分。各水利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严格按《评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项自查自纠,并写出自评报告,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质量检查组在受检工程自查的基础上,逐项检查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质量检查组对每项所检工程写出质量检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四、质量检查工作安排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成以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主的质量检查组,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重点抽查。

各个质量检查组应于1997年1月底以前,将质量检查报告报部建设司和质量监督总站。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水利部建设司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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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

第一章总则

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规范质量检查的评分准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各条款所列分数均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检查项目每次扣分的最小值为0.5分。

三、若受检工程不包含《评分办法》所列全部检查项目,在具体评分时,所缺项目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取。

第二章质量管理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10分)

1.质检机构(4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经正式文件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双方都有则为4分,只有一方有的要扣2分;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它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组、股等),均视为无独立机构,要扣1分。

2.人员配备(3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占1.5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需要,并且专业应配套。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一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一人(或一人以上),凡非专职质检员从事质量检查工作。各方人员配备不足或专业不全的,每少1人或1专业扣0.5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3.人员素质(3分)

质检员必须熟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受检工程的设计要求,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具体内容,熟悉受检工程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划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占1.5分,有一名质检人员不称职扣0.5分。

二、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15分)

1.规章制度(5分)(建设(监理)单位占2分,施工单位占3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正式文件,并付诸实施。规章制度无针对性扣0.5分;未形成正式文件扣0.5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扣0.5~1分。施工单位无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扣1分。

2.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5分)(建设(监理)单位占2分,施工单位占3分)

建设(监理)单位应有明确的主要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控制措施及有关技术要求,有关措施不明确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每次扣0.5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未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扣1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若工程技术简单或规模小的工程可简化为班组初检、专职质检机构终检的“二检制”,初验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终检人员非专职的要扣1分;无班组初验的扣1分。工程质量检查要提交完整的质量签证表格,未提交完整的三检(或二检)质量签证原始资料者扣1分。

3.施工单位现场测试条件(5分)

施工单位应按所承建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的等级,配备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工地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必须按计量部门要求通过校验。凡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试验人员配备不足(包括人员技术水平低、人员工作态度责任心不强)或测试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校验的要相应扣1分、1分、3分;本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也未就近委托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试验室承担工程项目测试的扣5分。虽委托试验,但试验成果提供不及时、仪器未经过计量认证的要相应扣2分、3分。

三、施工记录资料(5分)

1.施工大事记(1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大事记”制度,并备有格式简明、内容完整的大事记本。凡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记录无格式、内容零乱不全或书写潦草或无大事记记录的要扣分,双方各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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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原始记录(2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必须具有完整的各项施工原始记录(包括施工质量跟踪档案)。一般应有:(1)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2)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记录;(3)各种类型的工程质量签证、验收记录;(4)设计、施工变更记录及建设日记等。凡未全部具备上述各项内容者,每缺一项或某项失真扣0.5分。

3.资料整理情况(2分)

凡已完成质量评定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签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资料,不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的扣0.5分,不完整的扣0.5分,未整理的扣2分。

四、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情况(5分)

1.划分情况(3分)

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商设计、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进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详细划分,并经相应的质监机构认可,形成正式文件,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依据。凡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划分仅有初步框架,或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未全部划分的扣1分;未经质监机构认可的扣1分;未划分的扣3分。

2.划分的合理性(2分)

工程划分应符合或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条理清晰能满足工程质量考核控制的需要;凡划分不清晰、仅有粗线条的扣1分,末划分的扣2分。

五、建设(监理)单位接受质量监督情况(10分)

1.办理质监手续情况(5分)

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工程开工前)到相应质监机构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末及时办理的扣1分;手续不全的扣1分,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5分。

2.接受质量监督情况(5分)

受监工程按基建程序进行的各类工程验收,都必须有相应质监机构参加,并签署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意见;凡自行组织没有相应质监机构参加的工程验收,每次扣1分;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扣5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质监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落实处理,又未经质监机构同意的,每项问题扣1分。

六、执行验收程序情况(5分)

隐蔽工程、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等,都必须按基建程序及时验收。凡未经正式验收即行隐蔽、覆盖或实施后续工序或投入运行者,均视为不执行验收程序,每违反一次扣1分,重要的程序扣2分。

第三章施工质量

一、施工现场管理情况(5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1.施工组织安排情况(2分)

施工单位应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在人员、设备及材料供应等方面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正常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扣O.5分,人员不足或专业配套不全或者上岗人员不合要求(如无证或不按章作业等)者扣0.5分;机械设备不满足工程需要者扣0.5分;材料供应准备不充分者扣0.5分。

2.文明施工(2分)

工程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及立面布局应有序明了。主要施工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等应堆放整齐、标志齐全清晰,设备应按有关规范和制造厂要求进行存放,否则扣0.5分;施工现场布局不合理、布置零乱者扣0.5分。有违反安全生产文明规定现象的扣1分。

3.施工方法(l分)

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方法应合理,避免交叉干扰、重复施工等施工工序,以保证工程质量,每发现一处或一部位不合理扣O.5分。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18分)

1.评定工作开展情况(5分)

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评定,经建设单位核验,并填写相应的质量评定表。评定不及时的扣1分;评定量较少或不全的扣1分;质量评定表检测内容填写不完整的扣1分;未经建设单位核验的扣1分;全部未评定的扣5分。

2.单元工程质量情况(13分)

已评定的单元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优良率≥90%者评为13分;优良品率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如有不合格且未作任何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扣13分。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经过补强或局部返工处理,重新评定为合格的,可视为合格单元工程,但不得评为优良单元工程;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经局部处理后合格的每个单元工程扣0.5分,直至3分。返工重做的每个单元工程扣0.5分,直至3分。质量评定结果有失实现象要扣分,每个单元工程扣1分。

三、试验工作(16分)

1.外购配件、设备的检查试验(4分)

外购的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应有厂内检查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试验、检查验收及妥善保管,无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的每件扣0.5分,扣分上限1分;需进行现场试验检查验收未做的每件扣0.5分,扣分上限1分;未妥善保管的每件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2.主要外购材料的检查试验(4分)

主体工程、重要工程部位使用的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止水片等)的品质,除了应有厂家试验记录、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外,还应做品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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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分类存放。凡未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复检的每批材料扣0.5分,扣分上限1分;凡使用材料无厂家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资料的每批材料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3.使用当地材料的试验检查(4分)

使用当地材料如砂、石料等时,均应按规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分析本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每批(种)材料扣O.5分,扣分上限为2分;使用当地材料未进行品质分析者扣4分。

4.混凝土、土、砂的取样检查试验(4分)

混凝土应依工程部位按规定取样做混凝土强度试验;碾压土、砂料也应按规定取样试验。虽进行取样试验但不能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单元工程或部位扣0.5分,扣分上限3分;未进行取样试验则扣4分。

四、工程外观观感质量(6分)

凡工程外观存在有明显缺陷和工艺不规范等现象的,要相应扣分,其中以混凝土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2∶2∶1∶1比例分摊。混凝土工程(包括大体积混凝土和混凝土细部结构):尺寸偏差超过允许造成的外现缺陷,每部位扣0.5分,面积特别大的要扣1分,有较严重裂缝或蜂窝麻面或局部破坏(包括作了表面隐盖处理)的,每部位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土石方工程:表面尺寸偏差过大,出现塌陷、明显不平整的,每部位扣0.5分,面积特别大的要扣1分,扣分上限2分。

房建工程:室内外土建外表、建筑细部结构(包括门窗等)及水电工程应平直整齐,尺寸偏差要在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范围内,水电设备应完整,否则由此造成的外观缺陷要扣0.5分。室内外装修应平顺整齐美观,否则扣0.5分。扣分上限I分。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要求各机电设备外表面清洁,面漆完整,标志齐全,否则要扣0.5分;各设备如(电缆管道等)应平顺整齐,否则由此引起的外观缺陷要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五、质量缺陷和事故情况(5分)

质量事故一般按当年进行考核,往年发生的质量事故如已按“三不放过”的要求(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进行处理,并达到设计要求者可不累计扣分,未按“三不放过”处理或处理不合要求者的扣5分;无质量事故和往年质量事故处理完成者评为5分;当年有一般质量事故者每次扣1.5分;有重大质量事故者扣5分。

工程虽未发生质量事故,但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时,每部位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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