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_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37: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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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7-21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

二、项目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申报材料

1、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原件1份

(5)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原件3份

(6)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取正式合同时查验)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由申请者在办件大厅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金)后,办件大厅发出缴款发票)

(7)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此件在办理完结不退回)原件1份

(8)出让土地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9)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原件1份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公示函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

附图复印件1份

2、特别规定

(1)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还应提供:

a、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b、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入产出强度原件1份

c、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控制意见。原件1份

(2)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件

四、受理条件

1、拟供应宗地若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依法实施征用,且拆迁安置已完毕;若系存量土地,地上建筑物应当拆迁安置完毕。

2、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收费标准

依据:

1、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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