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引进国外人才通知_天津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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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文件

津外专(2008)7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现将《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健全完善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引进人才项目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项目管理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以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地区、行业、部门的建设发展需求为重点,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引进人才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经费资助,分为国家资助项目、地方资助项目、地方资助备选项目、不予资助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

第四条引进人才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引进人才项目应当经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列入当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引进人才项目的决策建议;

(二)编制本市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编制地方资助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评审程序,公布和下达批复意见,核销按规定执行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

(四)协调并推动实施本市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

(五)组织对本市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估;

(六)推广引进人才项目成果。

第六条区县和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引智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工作部门”)是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报送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二)协调落实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工作;

(三)组织对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评估;

(四)推广所属项目单位实施引进人才项目取得的成果和管理经验;

(五)承接国家及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于每年9月份下达申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的通知。

第八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外国专家局要求,受理所属项目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引进技术和人才项目申请表》,并对项目单位的条件以及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引进专家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论证。

第九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进行接收汇总,将申报项目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工作部门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智工作部门出具的《关于申报XX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函》;

(二)《XX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汇总表》;

(三)项目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电子文档材料。

第十条申报专家组织项目的,应在每年8月中旬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第四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一条地方资助项目应当经项目单位申报、引智工作部门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引进人才项目,应当邀请3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初评意见填写在《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内。

第十三条引智工作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引进人才项目汇总后,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四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类,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重要程度并排序。

第十五条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地方资助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地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以及地方资助备选项目和不予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获得批准后的引进人才项目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及时下发到引智工作部门,并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部门申请的引进人才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受理和一次审批。

第十八条国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实施与总结

第十九条引智工作部门收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后,应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指导项目单位实施引进人才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制定引进人才项目执行计划,并将《外国专家来津工作日程安排表》于外国专家来华前两周,分别报送引智工作部门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重要引智成果或发生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引智工作部门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分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每年9月中旬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做好专家接待准备工作,对外国专家进行短期培训,并根据引进人才项目执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人才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引智工作部门报送《引进技术和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引进人才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果的图片资料)。其中,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应在当年7月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实施情况小结。

第二十四条引智工作部门汇总项目单位验收情况,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本市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并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项目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成。未完成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二十六条不及时上报引进人才项目总结的项目单位,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及经费申请。

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应当根据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检查项目单位的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常规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资助专家工薪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的工薪或报酬的60%。申请专家工薪资助的,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支付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支付。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资助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核销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总量不得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预算,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三十二条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合作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常规项目经费核销时,项目单位应出具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经费核销时,除按照常规项目经费核销项目外,核销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按批复的资助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核销总量不得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预算;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应有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还应另附国内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引进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每年对项目单位引进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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