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创新性实验管理办法”。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08]1号
关于印发 《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 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教学办法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1月2日印发
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指本专科生,以下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以对学生立项资助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开展研究和创新实验工作,以过程为主,兼顾研究和实验成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门经费支持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场所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训练基地,提供学生科研训练、办公、讨论场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教师实验室等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接收本科学生开展科研训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来自学生自选课题、教师推荐课题和各类竞赛选题等方面。学生自选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教师推荐课题由教师将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中的研究课题拆分、细化,转化为适合学生的科研训练项目,由学生自由选择;各类竞赛项目由学校根据竞赛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教师,学生自由选择。
大学生科技创新培养体系(含“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大赛等)所遴选确认的校级及以上项目经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可列
入项目范围。
第七条 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一般为我校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经验丰富的讲师,学校鼓励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为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名学生每次只能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需多人合作进行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可中途退出。如因故确需退出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签字,经院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立项程序:
1.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发布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征集通知,各学院学生项目指导委员会征集审核确定可做为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课题,提交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
2.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总并组织专家审核后,编制项目指南向全校学生发布。
3.学生可以个人形式或组成课题组申请立项,填写《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主持人所在学院学生项目指导委员会。
4.各院学生项目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
5.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布。批准立项的《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一份返回学院,一份由项目主持人留存,一份由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经院学生项目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评议后归档,结题情况报学校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委员,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结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须归还所使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第十三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项目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项目指导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备案。逾期不结题且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核的同时确定项目资助额,首拨资助经费的50%,中期评估合格者再拨50%。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统一安排供项目小组使用,由学校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用于调研、实验材料、参考资料、论文版面费。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并向全校公布: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学生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有其他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主持人及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项目成果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青岛大学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成果归青岛大学所有。
第二十条 对于结题的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可根据《青岛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记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生(限第一主持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也可申请取代课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对项目指导教师计算教学工作量补贴。有多个指导教师的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