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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必须提供交如下材料:
1.《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所在单位已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在深圳市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符合“免二科”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增报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外籍及港澳台居民,在考后提交资料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资料中涉及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复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由单位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验印公章。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